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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示范文本4-黄石政府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征收)
填报单位: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职权编码9-ZS-031-00 职权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职权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的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征收对象及条件 一、征收对象: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管要求
1.申报频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结算时限: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免缴条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4.减缴条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标准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职权运行流程 公告→申报→审核→征收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占用耕地的面积、地类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占用耕地的面积、地类等,测算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3.征收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耕地开垦费缴款书。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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