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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示范文本1-黄石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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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示范文本1-黄石政府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职权编码9-XK-006-05 职权名称 采矿许可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 子项名称 5.采矿权变更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行使主体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露天、地下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性质、名称(五)转让采矿权。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审批范围: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审批 1.除36个重要矿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甲类矿产资源;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3.省厅委托或授权登记发证的矿种; 4.本市范围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范围; 3.符合国家和省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4.不属于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定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初步设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7.符合其他矿业权相关政策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资料报件目录;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 3.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直角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6.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区范围现场勘测报告;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及股份组成说明; 9.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0.缴纳价款的合同、发票以及评估备案证明; 11.银行的资信证明; 12.根据不同的变更内容须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开采范围的,须提交原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属探采资源整合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的整合方案;属协议出让周边资源的,提交协议出让申报文件;属变更井巷工程的,提交经审查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2)变更矿种的,须提交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变更矿种的说明;补缴采矿权价款的承诺。 (3)变更开采方式的,须提交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变更开采方式的说明。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 名称 采矿权变更批复文件 职权运行 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清理申请人提交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变更批准文件并送达; 5.监管责任: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批复的内容完成相关工作,对逾期未完成,且属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延续批复时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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