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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94年大总额范围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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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94年大总额范围报告

九十四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 法源依據 本保險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  訂其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 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於前述範圍內協定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九十四年度每人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行政院核定範圍與本署報院範圍 人口結構改變率之計算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調整因素上限值訂定參考因素 配合後SARS台灣重建計畫—健保醫療體系改造計畫等政策,考量於94年最少應推動之提升醫療品質措施所需經費 92年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精算報告 以健保醫療費用支出趨勢為基礎,考量各項規劃政策對未來醫療費用趨勢之影響、醫療保健支出占GDP比率等因素,並反應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將醫療費用分解為人口數、人口性別年齡結構、醫療利用、醫療價格、醫療服務強度影響等因素來進行推估,94年醫療費用總額成長率為4.81%。 民眾付費能力 經濟成長率 健保保險費成長率 健保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 付費者能力參考指標 我國整體醫療保健支出 民間部門支出於健保開辦後有下降,近年有逐步回升情形 我國與OECD國家平均每人GDP及平均每人NHE比較與OECD會員國家相較略顯不足 我國公共部門支出占率與國際比較亦屬偏低 我國與OECD國家平均每人GDP 及平均每人NHE比較(2000年) 配套措施 醫療面 加速支付制度之改革(如擴大實施論病例計酬、支付標準相對值表之建立),提升醫療品質與診療成效。 改革審查制度,促進公平性 財務面 為因應當前健保財務問題,本署刻正研擬務平衡方案。 九十三年三月業與健保監理會及費協會委員進行意見交換,於近期內以審慎思辯方式對兩會委員進行意見調查,另並將透過相關付費者團體或邀請專家學者,討論健保財務平衡方案,俟有具體共識後,再陳報行政院。 同意每人醫療費用成長率範圍為一?三四%至四?0三%,惟上限值勢必加重健保財務負擔,未來宜確實加強各項開源節流措施,以將財務衝擊降至最低降低。 未來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研議,宜確實就制度面進行改革,以期核定總額支出的同時,亦應確定財源籌措方式,以符健保財務平衡原則 敬 請 指 教   * * 行政院衛生署 93年8月13日 內容大綱 法源依據 九十四年度醫療費用總額範圍 -行政院核定範圍與本署報院範圍 人口結構改變率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調整因素 配套措施 行政院指示後續應辦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 沿用九十三年度模式,以核定「九十四年度每人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之範圍」,替代「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 參考下列因素擬訂: 人口結構改變率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政策推動相關措施 92年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精算報告 民眾付費能力(含總體經濟情勢) 我國整體醫療保健支出 行政院衛生署 九十四年度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擬訂 行政院衛生署 單位:% 註1:94年每人醫療給付費用上(下)限=93年每人平均醫療給付費用×[1+人口結構改變率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調整因素之最高(低)值] 註2:人口結構改變率,係指納保人口年齡結構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 註3: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為各醫療服務部門之成本指數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 行政院衛生署 註:人口結構改變率=(ΣHE91ij×%POP92ij)/(ΣHE91ij×%POP91ij)-1 (1)HE91ij:91年1~12月各年齡性別組別之每人年醫療給付費用 (2)%POP91ij:91年保險對象各年齡性別組別占總人口百分比 (3)%POP92ij:92年保險對象各年齡性別組別占總人口百分比 人口結構改變率—各部門 行政院衛生署 註:1.費用百分比資料為92年1月至12月醫療給付費用各醫療服務部門占率值。 2.各醫療服務部門之服務成本指數年增率計算基礎,以90年為基值(訂為100),採計92年1月至12月對91年1月至12月各指數比值而得年增率。 3.各醫療服務部門之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按其92年醫療給付費用占率值加權計算而得總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4.其他部門尚未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架構,以各部門總計值估算之。 行政院衛生署 考量政策上相關措施(提升醫療品質、保險支付項目之改變、醫療利用密集度之改變),及健保精算報告,並平衡考量民眾付費能力,訂為2.69%。 註:1.經濟成長率以國內生產毛額(GDP)為基礎 2.名目國內生產毛額係按當期價格計算,實質國內生產毛額以85年價格為基期 2a: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三年五月國民經濟動向統計季報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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