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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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

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分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2004年6月   日本、韩国是石油消费国,原油主要依赖进口,对成品油市场采取逐步开放战略,通过立法以及设立分销商经营资质等手段,对成品油流通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有效地保护了国内石油工业,保证了石油供应安全,成品油市场竞争有序。   一、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基本情况   (一)日本成品油市场基本情况   2002年,日本国内成品油销售量为2.4亿吨。全国有石油精炼企业19家,其中,12家为专业精炼企业,7家为精炼与销售一体化企业。全国有成品油批发企业11家,其中,前3家的市场份额为53%,市场集中度较高。到2003年3月底,全国有加油站51294座(1994年最多时为60421座),平均单站加油量4680吨;其中,使用批发商品牌的有4.1万座,占加油站总数的80%,品牌集中度可见一斑。日本的加油站普遍提供便利店、汽车维修保养等服务,这些服务逐步成为加油站的主要利润源。日本流动加油点从1977年的5000个左右逐步减少到2000年的1900个左右,到2001年已经全部取缔。从1998年起,日本开始发展自助式加油站,到2003年3月底发展到2522座,约占加油站总数的5%。日本人认为,与欧美国家比日本的自助式加油站比例偏低,以后还要加快发展。           2002年日本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份额构成 资料来源:日本经济产业省   (二)韩国成品油市场基本情况   2002年,韩国成品油销售量为10500万吨。韩国有成品油精炼企业5家,成品油流通渠道以中间商为主,中间商市场份额达88.2%,炼油企业直接销售仅占11.8%。截至2002年底,韩国有成品油代理店329个(具有批发权的企业,既可以从事批发经营,也可以从事零售经营,以批发经营为主),登记加油站11138个,实际营业加油站10828个,平均单站加油量6000吨左右(考虑流动加油点因素);其中,使用四大炼油企业品牌的加油站占95.8%,分布情况是:SK占35.7%,LG占26.8%,现代占19.9%,S-OiL(双龙)占13.4%。1993年11月韩国取消了城市公路旁2公里半径内只设1个加油站的限制,目前加油站数量增加较快,出现总量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现象,加油站的便利服务从布局上看也比较零乱。1997年成品油市场放开前批发企业必须与炼厂合资合作才能批准经营,市场放开后供应商和进口商数量增加,批发企业总量也急剧增加。韩国产业资源部注意到了分销企业总量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当前主要靠市场竞争、城市功能区划或道路变更来自然淘汰,有些加油站特别是无品牌的加油站已经出现自然减少的趋势。2002年,韩国有流动加油点7085个,主要销售煤油和燃料油,2002年开始出现经营萎缩,预计流动加油点在大城市将逐步减少。              2002年韩国成品油流通状况图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   二、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监管体制与法律制度   (一)日本情况   日本成品油流通的管理部门是经济产业省,炼油企业、进出口企业、批发企业、加油站都要得到经济产业省注册批准才能经营,只能销售符合政府规定质量标准的成品油,违规经营将被注销经营资格且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经营成品油业务。加油站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危险品管理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一站一证。   日本对石油行业上下游分开立法,上游领域主要适用《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法》,规定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批准程序等。下游领域主要适用《石油业法》,规范石油炼制、进口和销售等业务。   (二)韩国情况   韩国成品油流通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源部,从事炼油和石油进出口的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到产业资源部注册,代理店(批发企业)经营由省级政府负责按注册条件注册,加油站经营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注册。一般代理店的设立条件主要是:注册资金1亿韩币,不少于700吨的库容,不少于50吨的运输设施。加油站的设立条件以汉城为例:不少于40吨的储油设施,不少于4个加油枪。   韩国规范石油勘探开发上游领域的基本法律是《石油开发法》,规范石油炼制、进出口和销售等下游领域的基本法律是《石油事业法》。《石油事业法》规定了成品油从业者的具体资质条件,规定成品油从业者要承担石油储备的义务,保证成品油供需平衡、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两国在成品油油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石油储备、消防和危险品管理等方面也都有比较健全完善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日本《汽油及其它燃料油质量控制法》规定,禁止销售不合格的汽油和其他燃料油产品,零售商承担质量控制责任,进口商和炼油厂承担质量再担保责任,对加油站采用质量合格标识体系。   三、日本、韩国开放成品油市场的主要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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