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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涉外继承 继承法课件
声明: 由于考虑到尊重和保护老师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个课件我略有更改过。 希望大家谨慎保管和对待这份课件。尽量不要外传。尤其是不要以盈利为目的外传~~ 【本课件谨供学习专用】 谢谢合作^^ 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涉外 2.客体涉外 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二、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解决涉外继承纠纷同解决其他涉外民事纠纷一样,首先应当依据一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外继承纠纷,如果由中国法院受理,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选择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样,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于其遗产中动产的继承,应当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中国,则应当依据中国《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决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等问题。如果在外国,则应当适用该外国的有关法律,除非该外国的法律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如对房屋、土地的继承,将依据财产所在地男家的法律处理。 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大都是依据我国《继承法》中的规定处理,《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姑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遗产继承案件应由哪国法院受理? (一)案情介绍 日本人宫滕新一1990年来上海经商,与上海青年女子杨敏结识后,于1991年结婚并定居在上海,1994年生有一子,中文名叫杨锐。2002年3月20日宫滕新一不幸去世,其父母从日本赶到上海为宫滕新一办理丧事后,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杨敏认为,按日本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所以,宫滕新一的全部遗产应由杨锐、杨敏两人继承,其父母无权继承。 宫滕新一的父母却认为,宫滕新一死亡时住所地在中国,理应按中国法律处理遗产继承。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宫滕新一的遗产。双方各执已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5月,宫滕新一的父母遂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敏得知此事后,认为由中国法院审理此事会对自己不利,于是便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据查,宫滕新一死亡时主要遗产在上海,但是除在上海有房屋和存款以外,在日本还有少量存款。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二)分析意见 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对于动产,由于被继承人住所地为中国,所以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来处理遗产继承,即宫滕新一的父母、杨敏、杨税四人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割其动产。对于不动产,根据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不动产位于上海,所以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上述原则分割。 * * * * 一、涉外继承的概念 是指形成继承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其中包括: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一方为外国人; (2)被继承人、继承人双方均为外国人; (3)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 (4)导致继承发生的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 第一节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三、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 外国人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 涉外继承遗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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