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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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受控编号:   Q  济宁金威煤电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管理标准 Q/JWHB.GL08-001-2008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2008年 月 日发布 2008年 月 日实施 济宁金威煤电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  发布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分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及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分公司 2.相关文件与引用标准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化工分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汇编》; 3.术语与定义 分公司内机动车辆:只限于在企业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铲车、电动车等)。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车辆的性能不应变更,符合原要求。 改造:是指改变原车辆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车辆的性能比原来有所提高为目的作业。 4.职责 4.1机动车辆主管部门职责 4.1.1设备动力部是分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 4.1.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 4.1.1.2负责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4.1.1.3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1.1.4负责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组织验收工作。 4.1.1.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机动车辆单位的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4.2使用车辆单位的职责 4.2.1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制定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4.2.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机动车辆的各种档案。 4.2.3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4.2.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4.2.5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4.3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4.3.1本工段配置的机动车辆,只能在本工段进行指定的作业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外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当班调度请示厂长或值班干部后,通知机动车辆驾驶员去从事其他工作,违反者扣罚20分,如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另行处分。 4.3.2机动车辆驾驶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没有停稳就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4.3.3机动车辆 驾驶员接通知外出作业时,首先注意道路上的行车安全,再凭经验判断现场工作场所大小、地面承受力、载荷重量等,最后决定是否能从事此项工作,杜绝蛮干,如因此造成人员、设备事故,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4.3.4分公司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4.3.5 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4.3.6 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3.7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3.8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4.3.8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3.10 在 防爆区域使用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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