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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全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6月8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志着该办法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我市制订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按照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的统一部署,确定在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承诺项目,是指项目申请人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负面清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保留的项目开工前审批事项包括:
1.供地方案审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5.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承诺事项包括:
1.因工程建设涉及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3.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6.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7.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
8.节能审查意见;
9.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资项目,不实行承诺制:
1.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备案的投资项目;须由省级机关进行审批事项的投资项目;3.备案过程中受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问题限制的投资项目;4.项目申请人不同意以承诺方式办理的投资项目;5.其他不符合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办法》规定了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承诺事项办理流程。项目法人在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后,根据项目性质,对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依据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与标准,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格式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统一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由其分发至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对项目法人书面承诺预审公示后(预审1天,公示7天。在各职能部门网站或开发区网站公示),企业依规自主组织设计和选择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对项目环评、安全、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并联审验后,准予项目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按照承诺书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相关部门集中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即可投产。《办法》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项目动工后,与项目单位签订承诺合同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服务监管。主动告知企业相关政策和要求,履行好项目承诺后预审、开工前审验、竣工后验收的职责,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办法》提出,在法律责任上,要建立项目申请人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请人应认真履行、兑现承诺,接受项目职能部门检查和日常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或企业信用平台中,对失信企业予以联合惩戒。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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