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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遇险受伤,结局大相径庭 去年3月25日晚9时许,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某乡农电站职工周某和郑某各骑一辆摩托车一同回家,途经该乡金星村境内的东西大寨渠路时坠入正在施工的排水涵洞内,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周某全身多处受伤,住院月余,仅医药费就花去2万多元;郑某伤情严重,在医院抢救65天,花去医药费5万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造成周某和郑某受伤的涵洞宽4米深2米多,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该涵洞系江苏省某交通工程公司承包的沂淮高速公路线外工程,交通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乡政府施工,因乡政府无资金,无技术设备,又将此工程口头委托乡水利站施工。 事发后,法律意识不强的周某自认倒霉,认为受伤是自己不慎造成的,和别人无关。而另一受害人郑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人和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将某交通工程公司、乡政府、乡水利站告上法庭。 2001年3月2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三被告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21万多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当周某得知郑某依法获得赔偿,自己也想诉诸法律时,已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 评析: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的时效期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时效期为1年的情况不是很多,但绝对不能马虎大意,否则就有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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