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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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篇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篇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按学位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由研究生院提名,经校长批准成立后,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研究生毕(结)业名单;(二)作出撤销研究生毕(结)业文凭的决议;(三)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毕(结)业争议事项;(四)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等处理决定。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学年,博士研究生为3-5学年,直博生4-6学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5学年,博士研究生为3-6学年。当在校学习时间即将达到上限时,博士研究生如需延期,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最多可延长一学年。当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上限时,或者延期期满时,研究生须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者,学校将按期满退学进行处理。研究生因病、生育和创业休学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上限根据审批时的约定顺延。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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