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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治与社会 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各民族都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的代表至少有代表一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各级重要会议都提供有关民族语言的文件和翻译。少数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和辩护。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风俗的习惯。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在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传统的喜好、风气和禁忌等。 加强民族团结,就是要搞好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大力加强“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与管理……………. “三个离不开”指: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是江泽民同志1990年视察新疆时指出的,是对“两个离不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三个离不开”精辟地概括了我国56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休戚与共、互助合作的紧密关系,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历史构成的客观事实——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三个离不开”思想既充分考虑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全面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生动现实,又着眼于我国民族关系的长远发展,充分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发展的共同愿望,是新形势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原则。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 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 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1173个民族乡。 中国行政区域划分.docx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党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帮助他们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帮助他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不断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民族的整体素质。 作业: 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义务主要有哪些? 2.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参与政治生活 宪法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作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公民这个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属于某一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同时也负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接受国家的管理。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年龄、性别、出身、职业、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不承认特殊公民。 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是以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为依据的。具有某国国籍即为该国公民,丧失某国国籍就不再是该国公民。如果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就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而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就没有公民资格。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国籍,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国籍。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原始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由于各国对于国籍取得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出生、加入而取得国籍时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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