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旅游)公司公民部员工制度手册》(6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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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旅游)公司公民部员工制度手册》(62页)

公民部员工手册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本资料来自 本资料来自 本资料来自 公 民 部 部门人员担任 领队、全陪、导游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日常管理,严格规范各种工作程序,同时利用多种机会丰富员工专业知识,提高员工岗位技能。现就部门员工担任领队、全陪、导游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部门员工担任领队、全陪、导游,是公民部员工的一项必要业务工作。 第二条 部门将视业务需要,在业务淡季和节日安排部门员工担任领队、全陪、导游。具体为: 1、业务处产品设计、销售支持和线路操作人员,可在业务淡季或节日期间领队、全陪、导游。 2、业务处护照、签证、与连锁营业部对接操作人员,可在节日期间领队、全陪、导游。 第三条 担任领队、全陪、导游首先应以员工所在业务处负责的旅游线路为主。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可由部门安排担任本处业务以外的其他线路担任领队、全陪、导游。 第四条 领队 1、东南亚处、澳新处、日韩处产品设计、销售支持和线路操作人员一年内至少应两次作为领队,前往本处所负责的旅游目的地国家;上述业务处其他人员一年内至少应一次作为领队,前往本处所负责的旅游目的地国家。 2、综合处出团说明会和投诉解决操作人员,一年内根据需要应至少作为领队前往所有开放旅游目的地国家一次。 3、会展处重点客户,必须安排会展处人员或相对应的业务处人员担任领队。 第五条 全陪和导游 在国内处和接待处处内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应尽量安排本处员工担任重要客户的全陪或导游。 第六条 部门员工担任领队、全陪或导游的工作程序 1、各处根据本处业务情况由处经理向部门提出申请,报部门总经理审批。 2、各处将部门总经理批准报告,交综合处与公司导游部协商办理。 3、安排跨业务处担任领队应由综合处提出申请,并经员工所在处经理同意后,报部门总经理批准。 4、凡担任领队、全陪或导游人员,必须在出团前根据处经理安排进行出团期间工作交接。 第六条 领队、全陪、导游补助 凡在正常工作期间,担任领队、全陪、导游人员,不享受出团补助(只报应有的交通费),不影响当月效益工资。 凡在节日期间,担任领队、全陪、导游人员,享受出团补助。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公 民 部 2001年5月8日 公民部员工业务操作过失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有效规避人为失误,实现操作流程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部门员工因未能完成岗位职责或未能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在工作中发生失误,给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操作过失处罚除对直接责任人外,同时处(正、副)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也应承担管理责任,一并接受处罚。 产品设计人员、销售支持人员过失处罚 第三条 产品设计和销售支持人员,因报价造成团队经济损失,事先经处经理审核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50%,处经理承担45%,分管副总经理承担5%。事先未经处经理审核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80%,处经理承担15%,分管副总经理承担3%,总经理承担2%。 第四条 产品设计和销售支持人员,因操作过程中各项失误,造成团队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70%,处经理承担25%,分管副总经理承担5%,总经理承担2%。 第五条 销售支持人员,对销售人员进行了正常团队之外的其他承诺无法兑现,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事先经处经理同意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50%,处经理承担45%,分管副总经理承担3%,总经理承担2%。事先未经处经理同意,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80%,处经理承担15%,分管副总经理承担3%,总经理承担2%。 操作人员过失处罚 第六条 操作人员在电脑订单系统内行程录入错误,造成团队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70%,处经理承担25%,分管副总经理承担3%,总经理承担2%。 第七条 操作人员未能及时通知营业部行程变更的,造成团队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75%,处经理承担20%,分管副总经理承担3%,总经理承担2%。 第八条 操作人员在客人资料转接过程中发生证照丢失或暂时无法找到情况,造成团队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80%,处经理承担15%,分管副总经理承担3%,总经理承担2%。 签证人员过失处罚 第九条 签证人员在正常时间内,因操作失误影响签证时间,造成团队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80%,处经理承担15%,分管副总经理承担3%,总经理承担2%。 第十条 签证人员办理代办签证业务,因操作失误未能认真核销签证(客人滞留未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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