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大刑法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讲义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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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刑法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讲义精选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 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 “共同”点之上。 (一)共同犯罪中的 “犯罪”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 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 (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经典考题】 甲 (15周岁)求乙 (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 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 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 (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 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但对两人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 “共同” 对于共同犯罪中 “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 与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 必考的知识点。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故 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 为。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乙只判处故意伤害致 死或者盗窃罪的刑罚 (也有观点主张两人不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该学说的缺陷在于扩 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且导致刑罚与罪名的分离。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 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 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 (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 定罪的可能性。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的 ,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不成立数罪);再如,乙 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为的,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抢劫 罪 (不成立数罪)。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的主流学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 犯罪。即在 “行为”方面,只要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 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在 “意思联络”方面,主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 犯罪, 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考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下面对常见的重合 性质的情形做了归纳: 第 1 页 共 12 页 1.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 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 罪。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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