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收藏-博物杂谈之书画作品的价值如何确定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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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收藏-博物杂谈之书画作品的价值如何确定精选

833(C)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 由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 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 在 1999年9月20日至29日召开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 第三十四届系列会议上 通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00年 日内瓦 前 言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中载有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在其第二届会议第二期会议(1999年6月7日至11日)上所通过的该规定的条文;该建议经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四届系列会议(1999年9月20日至29日)上召开的联合会议通过。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草案曾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在其第一届会议(1995年11月13日至16日)、第二届会议(1996年10月28日至31日)和第三届会议(1997年10月20日至23日)上进行过审议。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在其第一届会议(1998年7月13日至17日)、第二届会议第一期会议(1999年3月15日至17日)和第二届会议第二期会议(1999年6月7日至11日)上继续进行了该项工作。 本建议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设法采用加速发展国际上共同一致的原则的新办法,以适应工业产权领域的发展步伐这一政策的第一次具体落实。关于渐进发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新途径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8-99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中已有概述,该计划和预算的主体计划09中写道: “出于加速发展和执行国际上某些共同一致的工业产权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实际需要,本主体计划的未来战略包括设法采取补充[……]基于条约途径不同的其他方法。如果成员国认为这样做符合其利益,则将对工业产权原则和规则的统一和执行的协调采取更加灵活的途径,以便更快地取得成果并加以适用,确保工业产权制度的执行者和用户更早地获得实际益处。”(参见文件A/32/2-WO/BC/18/2第85页)。 本册中载有《联合建议》的案文、所附规定、以及国际局编拟的解释性说明。 目 录 页 次 联合建议.............................................................................................................. 4 第 1条: 定义.................................................................................................... 5 第一部分 : 驰名商标的确定 第 2条: 对某商标是否在某成员国为驰名商标的确定........................................ 6 第二部分 : 保护范围 第 3条: 驰名商标的保护;恶意.......................................................................... 8 第 4条: 发生冲突的商标................................................................................... 9 第 5条: 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 11 第 6条: 发生冲突的域名................................................................................... 12 国际局编拟的解释性说明..................................................................................... 13 联 合 建 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 考虑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建议 每一个成员国可考虑将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在其第二届会议第二期会议上所通过的任何规定用作保护驰名商标的指导方针; 进一步建议 每一个亦属某有权处理商标注册事务的地区政府间组织的成员的巴黎联盟成员国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提请该政府间组织注意,可以比照根据载于本建议中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各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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