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精选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则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原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权利享受合同利益。但合同无效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所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拆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则有返还的义务。返还财产一般适用于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
??? 所谓[赔偿损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还财产时通过损害赔偿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其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能还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实践中,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各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及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从司法实践来看,借款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即《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在我国,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主要是指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3、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
4、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资金的拆借关系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银行于2007年7月3日公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5、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即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主要依据最高院于1997年11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6、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的纠纷。主要依据最高院在1990年11月12日颁 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 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7、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从1998年开始,国家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金融三乱”问题,开始进行坚决的清理和整顿。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就是指治理“金融三乱”过程中的乱集资问题。
综合上述借款合同的类型来看,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由此产生的借款纠纷为金融借款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原则上应与其他合同一样,即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商 业银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其中有较多的强行性 规定,另外,《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还有大量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强行性词语。违反上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时,是否属于《合同法》地位五十 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范畴,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规范对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的影响。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法》中也未对此作 出规定。至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的真实情况”的规定,是以借款人的 义务作出规定的,而不是贷款人的义务。从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