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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协议:10个案例精选
微山湖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开发项目合同书
甲方:铜山县柳泉镇人民政府
住所:江苏省铜山县柳泉镇
法定代表人:仇建武 镇长
乙方:江苏中华演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铜山县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和《铜山县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落实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铜山县柳泉镇人民政府(甲方)江苏中华演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开发建设微山湖(柳泉)自然山水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确定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范围和生态旅游区核心区范围:
1、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范围:从北村楼山岛周边地区以南至大冯村凤凰山,西至湖岸,所有陆地、湖岛、荒山、荒地、山林,及现有湿地、池塘、水面。规划面积(含水面 平方公里)约 平方公里。(见附图)
2、生态源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生态源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方式:采取征用或租赁等方式。
第二条 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开发所要求清理的湖区、湖面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开发过程中如涉及徐州市84号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赔偿标准按《徐州市84号》文件执行。
(2)甲方负责景区外(104国道以西至开发区道路建设并协助乙方搞好水、电、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协助乙方争取该项目土地计划指标和乙方办理征用土地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规定协助乙方做好土地征用申报批相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所需开发部分的景区居民搬迁工作,协助投资方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拆迁赔偿费标准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在本项目开发期两年内提供铜山县政府规定相关优惠政策。未开发的荒山、荒地,若乙方征用,应办理合法的征用手续,并缴纳法定的费用。对已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水面由投资方给予一次性补偿,或实行租赁经营,另行签订合同。
(5)甲方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负责维护整个规划区内及湖区治安,为投资方提供安全、宽松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环境。
(6)甲方协助投资方对生态旅游度假区规划方案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及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协助投资方争取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及办理林权证等;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开展农业旅游,打造“一村一品”、“一户一品”特色旅游。
(7)甲方按乙方需求提供住宅区开发建设用地并协助乙方办理住宅区开发土地征用手续,其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编制高起点、高品位的微山湖(柳泉)生态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案,做足微山湖山水文章,打好微山湖品牌。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建设微山湖生态旅游区。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该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可研性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报批确认后,乙方在当地注册成立专业旅游投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整体开发。乙方应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规,及时交纳在当地国家规定的税费。
(2)乙方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乙方在3-5年内完成生态旅游区核心区开发,乙方应于上级相关部门认可的条件后开始施工建设,确保该项目总投资额在70亿元人民币,其中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旅游项目开发投资不能少10亿元,第二年项目投资30亿元人民币,第三年项目投资30亿元人民币。全面推进,分批实施。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实施分期开发,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规模,滞则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3)乙方负责景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做好与区域环境保护相衔接。乙方应合理合法使用土地和水面,不得破坏土地和周边环境,如改变土地用途须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征用手续,方可实施。
(4)乙方对开发微山湖(柳泉)生态旅游开发经营权,包括旅游区经营管理权、门票收益权,建设项目的开发权与招商权,核心区土地的购买、租赁或承包权,荒山、荒地、湿地及水面有偿或无偿使用权等。所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5)乙方对本项目采用游憩区与旅游房地产综合开发模式,为了确保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核心区规划绿化用地比例占60%,建设用地比例占40%;在总体规划区内绿化用地控制在65%,建设用地控制在35%。其中建设用地中80%用于住宅开发,20%用于景区公共设施配套。
(6)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建设中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衔接,为丰富和完善铜山城镇体系,推进当地城镇化进程,推动、规划柳泉城镇西拓,积极参于柳泉旅游小镇(名镇)开发建设,打造滨湖山水新城镇。
(7)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充分吸纳当地居民参于本项目开发建设和生态旅游区管理服务,同时致力发展农村旅游项目,引导开发销售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8)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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