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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章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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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豫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商丘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院的名称、地址
第三条 学院名称:商丘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北海东路66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与定位
第五条 学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六条 学院立足商丘、辐射周边、面向河南、服务基层,主动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人文和管理学科为主,逐步形成各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努力把学院建成特色鲜明、注重应用、质量较高的教学型本科高校,为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素质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四章 办学规模、层次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2000人。
第八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4年,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及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章 学科和专业设置
第十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发展实际,加强优势学科建设,以人文和管理学科为主,积极发展社会学科,稳步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适时增加和调整专业设置。
第六章 资产、经费来源、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7.5亿元,所有资产均为学院所有。
第十二条 学院为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学经费由学院自筹,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学院的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9人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以后每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学院依法办学;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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