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国际贸易课件 Unit11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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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国际贸易课件 Unit11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 Unit 11 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发盘 还盘 接受 询盘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 一、询盘(Inquiry)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 Inquiry)。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询盘是交易的起点,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eg1: 中国松香WW级100公吨,8月份装船,请报 C.I.F.伦敦价。 eg2: 可供中国松香WW级,8/9月份装船,请递实盘 * 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 《公约》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 (二)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 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 《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 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 Theory)或发信主义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2)《公约》的精神 (3)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有效期已过 发盘人依法撤销 受盘人拒绝而失效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发盘的失效 *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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