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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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精选

例子: 假定B是通过汇票来转让债权,B对A供货后开立一张以A为付款人,C为收款的汇票.C成为该汇票的善意的付过对价的持票人,即正当持票人. 当C持汇票向A提示付款时,A不能以B提供的商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一般来说,A有两种办法处理此类问题: 方法一、拒付,C遭拒付后按法定要求出具拒绝证书向B进行追索 方法二、A支付C款项后,对B提请诉讼,要求B赔偿其损失. 实践中,A往往选择拒付 收款时间快慢比较案例 假定中国出口商B欲开立三张出票日为同一天的汇票,付款时间分别为提单日后30天付款、出票日后30天付款与见票后30天付款,受票人同为伦敦的A公司,收款人为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并且B在同一天将这三张汇票交给中行.而中行在同一天将三张票据寄出,委托伦敦EF银行向A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同时,假定三张汇票在法定期限内被A在同一天承兑,试问:中行是否会在同一天收到三张汇票的款项? 分析: 按照实务情况,在托收或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一般是在装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后,汇集进口商或信用证所需要的全部单据,并开立汇票后向银行进行交单,因此提单日期在前,汇票出票日期在其后面.单据经过特快专递投递,到达EF银行.EF银行在合理的工作期限内向A公司提示单据后,A公司才可以见票.假定提单日为7月13日,出票日为7月15日,A公司见票日为7月21日.因此,付款期限如下所示: 提单后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付款奇慢日为8月12日(7月为大月) 出票日后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付款奇慢日为8月14日 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付款期满日为8月20日. 可见,同为30天后付款的汇票,由于受票人计算付款法定期限的基数不同,收款人实际收款的时间有较大的差异.也可见,选用提单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方案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五)、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委托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是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是一般票据法都要求的必须记载项目。 例:“PAY TO C CO.,OR ORDER THE SUM OF USD1000.00 ”是有效的。 而“PAY TO 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USD1000.00 PROVIED THAT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是无效的。 Fill in the following blank forms according to the given requisite items: (1) date: 23 July, 200X amount: USD 35,000.50 tenor: At 120 days after sight drawer: George Anderson Inc., New York drawee: Irving Trust Co., New York payee: Brown and Thomas Inc. or order 案例一、开证行BANCA POPOLARE DELL’ETRURIA E DELLA AZIO, AREZZO, ITALY所开信用证对期限的表述出现特殊的情况:90 DAYS FROM B/L DATE END OF MONTH,该笔单据的提单日为10月22日,开证行来电称:“PAYMENT EXPIRY DATE MUST BE CALCULATED FROM OCT 31.2005 (THAT IS THE END OF MONTH IN WHICH B/L HAS BEEN ISSUED) …DUE DATE SHOULD BE JAN 29,2006 BUT, AS JAN 29 IS HOLIDAYS IN ITALY, RIGHT DUE DATE IS JAN 30,2006.” 这样的表述方式的确容易引起争议,实务中有不少与开证行理解不同,认为应该先算提单后90天,再将该日期延至该月末。 两种算法结果是截然不同的,打个比方,如果提单日是1月1日,期限为45DAYS FROM B/L DATE, 分别用两种方法计算,到期日相差了半个多月。 这样的期限表述方式已经引起重视,必要时提醒受益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关系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放可开立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无关 张数 可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 与原证是两张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的关系 可转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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