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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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闽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规范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从选题、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的国家、省、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国家、省级项目同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研方针,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本校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项目选题 ? 第四条 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指南形式确定,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每 年公布一次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可根据指南确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自行选题。 第五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的基本范围是(1)适应福建省、福州市经济建设需要的各类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案的研究。(2)专业课程结构与课程体系的改革研究,(3)教学模式的研究。(4)探索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改革、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研究。(5)考试改革研究。(6)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研究。(7)其他与教学、教改有关的研究。 ??? 第六条 对在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问题,采取指令或公开指标的形式,由教务处认定立项。 ??? 三、项目申请 ???? 第七条 校级项目定期受理申请、定期审批,立项当年5月底前组织申报当年的项目,当年评审完毕,由教务处发文公布。 ??? 第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本科教学(包括实验教学)满三年的教师及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满五年的教学管理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研究项目。 ???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好《立项申请书》。应于规定日期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一申请人同一时间不得申报两项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系(部、处、室)的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根据限额择优向教务处申报。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与校外各单位合作研究的教学改革项目,在不违反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申报立项。学校对合作研究项目的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各级各类教学资助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 凡已经鉴定、评定验收、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行申报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但后续研究开发项目可作为新的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凡与校级重点建设课程、优秀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相关的项目,应纳入相应的课程建设工作中,原则上不得再作为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已经申请到各级教改立项、但尚未结项的各类人员在申请新的教改立项时,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 四、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综合平衡、领导审核的工作规范进行评审。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学院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领导批准后确立的项目由教务处下达任务。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评审工作内容。 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各院系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结题鉴定与验收、报奖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处、室)负责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特别是一些专业建设方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支持其研究成员进行广泛实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中期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进行当中,凡对研究计划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研究期限变动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研究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因某种原因中止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并提出撤消项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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