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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的科研与教育水平,加强对学院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管理,使科技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明确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技任务的顺利进行并完成研究计划,不断提高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技产业处是对我院科技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院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各系(或部门)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当前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着眼于学科的发展,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科技项目要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着重开展对地方经济有现实意义的应用研究,加强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条 各系(或部门)的科研工作要结合本系部的专业特点和科技规划,认真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发挥优势,形成特色。
第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技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 学院的所有科技项目由科技产业处扎口,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选题与立项
第八条 科技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纵向项目包括:国家、部委、省市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和学院下达的有关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的各类科技研究、技术服务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等。院级项目是指经费由学院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纵向项目一般以学院或系部为基本申报单位,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写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技产业处预审,经学院项目专家组审核后,报学院同意,上报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后正式立项。
第十条 横向项目根据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由院科技产业处参照纵向项目进行扎口管理。
第十一条 院级项目由教职员工根据当年下发的《院级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本专业和自身实际,组成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确定项目主持人,填写《院级项目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预审;对通过预审的项目由主持人编写相应的《院级项目申报书》和实施计划,报科技产业处,经专家组审核后,由学院审批下达。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 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3、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4、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6、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7、经费来源、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科技项目由主持人组织实施,在技术路线选择、项目组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主持人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按各类科技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或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科技产业处,由学院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商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产业处、各系部要尽可能为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进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的完成科研任务。对任务完成不好,工作进度受影响的项目将出示“黄牌”警告;对确知科技项目完不成,并将要造成损失的科技项目,项目所在部门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对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技产业处会同有关系(或部门)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项目执行进度,造成严重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科技产业处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年12月底由项目主持人将项目执行情况与项目经费决算表报科技产业处,执行过程中遇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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