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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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潍坊医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重要成果,促进我院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医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由学校拨专款设立,同时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由研究生部组织评审,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研究生部、各部、系(院)共同负责跟踪检查、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资助项目是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所在部、系(院)推荐,经研究生部组织专家组评审后,由学校公布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是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研究生,已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研究课题与本学科领域一致或相近,同时鼓励学科交叉和联合,课题选题新颖,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2.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3.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4.申请者所在学科及其导师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资助项目分社会科学类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社会科学类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自然科学类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元,资助项目的研究生人数占当年总人数的30%(具体资助项目视当年申报情况而定)。申请者可根据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再由专家组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 第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审批、立项时间为每年11月。研究期限不少于一年半。 申请者经导师同意后,由所在部、系(院)统一向研究生部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潍坊医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书电子版。 第九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研究生部、申请者所在的部、系(院)及科室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部协同项目申请者所在部门进行中期检查。各部、系(院)分管负责人和研究生秘书要了解本单位项目具体进展情况,积极协助项目检查工作。项目申请者应按要求准确及时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于项目执行严重不力者,研究生部将收回经费并停止资助者导师第二年招生。 第十一条 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导师和所在部、系(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负责人。项目申请者应自觉严格按申请书的计划完成课题,毕业前必须结题。结题说明、结题表格可以从研究生部网页上下载。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部、系(院)收到结题材料后,检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书的申报计划、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向研究生部报送。结题材料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更改处理。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者同时向研究生部提交一份成果简介(含经费决算),着重介绍项目的创新点等。 第十五条 结题时,剩余项目经费留其研究生导师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各部、系(院)的研究生秘书应做好本单位项目结题、成果等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内容一致。研究生部定期统计项目的结题情况,对不按时结题或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导师所带研究生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归潍坊医学院所有,本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注明“潍坊医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单位署名按照《潍坊医学院学术论文署名和科研项目标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1/2。半年后,研究生部、所在部、系(院)根据对获资助项目中期检查的情况决定是否追加以及追加的额度。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到申请者导师本项目专项经费下。项目申请者凭科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经研究生导师审批后,由研究生部负责人核实,按照《潍坊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我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育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导师要严格掌握经费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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