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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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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经济法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1、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2、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我们的观点: 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和垄断资本主义确立阶段,各国情况不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 1.市场缺陷 (1)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 (2)市场缺陷的表现: 第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 第二,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 第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 2、市场失灵 (1)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的后果。 (2)原因: 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投资。 第三,生产社会化后,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1.国家调节机制的救济 (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 (3)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2.国家职能的转变 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过渡。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 1.政府失灵与法律规范的保障 (1)政府失灵的原因 首先,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 其次,政府干预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 再次,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作为调节者,掌握着极大的行政权力资源,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2)针对政府失灵的经济法 2.法律体系的演变及其思想理论基础 (1)民法的社会化: 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绝对化倾向 调整财产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制度 (2)经济法的产生 首先,民法社会化后,可以缓解些许矛盾,但其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无法从根本上适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 其次,出现不同于民商法的经济法。 第一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经济理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看不见的手 ”的理论,主张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予干预; 立 法 :民法占统治地位——1804年《法国民法典》,经济法尚未出现。 第二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 经济理论:凯恩斯的《就业信息和货币通论》:“看得见的手”的“国家干预论”,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全面干预。 立 法 :19世纪末,法国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理念和学说,各国开始进行经济法的立法。这是经济法全面发展的时期。对市场失灵的校正,应当由国家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干预。 第三时期:现代 经济理论:“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应并重,国家干预应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 立 法:经济法和民法相辅相成,经济法进入科学发展阶段。 小结: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 2、经济法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密切相关。 经济法是调整民法无力解决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经济法所调整的是一种市场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第三,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三、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长期的自由放任使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转化为垄断竞争市场,资本主义危机彻底打破了人们对市场无所不能的崇拜,现实的发展促使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市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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