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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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本规定中的安装,未经注明的,均泛指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在内的各项操作过程)、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特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同)、检测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塔吊、外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和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一)核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及设备的登记证、履历手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审查设备安装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监理工程师章; (三)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已按规定在安装前办妥安装告知手续; (四)参与和监督使用单位组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各项验收工作; (五)针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使用制定专项安全旁站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理。监理人员对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行为,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工;对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区建设局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报告。 第二章 塔吊、外用电梯的初次登记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外用电梯(包括建筑业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包括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由该设备的产权单位到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初次登记手续。 申请初次登记时应提供所登记的塔吊、外用电梯的以下资料(本规定中提及的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一)《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 (二)《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附件2); (三)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起重机械产权证明(包括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发生过转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 (五)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七)安装使用说明; (八)对曾使用过的应提供前次检测合格报告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附件5,以下简称履历手册),包括设备的维护、大修记录以及历年的使用情况记录。 (九)对进口的设备应当提供通过“商检”证明材料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设备质量证明资料; (十)对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塔机应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区质监站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上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由市站发放《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附件6,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履历手册。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吊、外用电梯,不予初次登记: (一)国家和本地区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六条 对经初次登记的塔吊、外用电梯,由设备的产权单位负责将起重机械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上,位置在基础节1.5米以上的位置(横向或纵向均可)和司机室的外侧面显眼处(横向),字型的大小在保证编号整体完整性和显眼的前提下采用最大的字型。 塔吊或外用电梯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出现重大故障不能修复使用,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初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告知管理 第七条 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单位在该设备基础施工前3个工作日,以及开始安装和每次加节顶升、附着、拆卸前3个工作日,应到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附表3,以下简称安装申请表); (二)拟安装设备的登记证、履历手册; (三)属租赁的设备应提供租赁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和设备检测合同; (五)安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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