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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本费用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差异分析
成本费用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差异分析 一、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二、关于成本费用的范围确认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比较 三、管理费用会计与税法相关业务比较及差异分析 四、销售费用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差异比较 五、财务费用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差异比较及应用 一、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一、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一)会计准则规定 关于费用确认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条件。但规定了扣除项目确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1.扣除项目确认的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2.扣除项目确认的基本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三)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关于成本费用确认要件,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表现为: 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成本费用实质性的发生。对成本费用确认业务处理,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费用确认的要件进行职业判断。 企业所得税从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出发,规定了扣除项目确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了课税要素法定和课税要素明确。 (三)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假设之一;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持保留态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如工资的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2.关于配比原则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在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会计利润的确认和计量上,都遵循配比原则。 [例]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其漏计收入,在确认其应补税所得额时,对配比原则的运用。 (三)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3.关于相关性原则 税法强调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于是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不确认为允许扣除。 例:企业担保支出,行政性罚款支出。 (三)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4.确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企业或有事项的导致企业成本或者费用增加,企业所得税将不予确认。 比如,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事项等。 (三)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5.合理性原则 税法强调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即当税法对有关成本费用扣除没有确切规定时,依据会计处理的结果。 例如企业成本结转的方法。 (三)成本费用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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