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进口提炼好的动物脂肪和脂渣的食品卫生要求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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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提炼好的动物脂肪和脂渣的食品卫生要求 附件3

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 / 853 / EC号规章 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 附件III: 特殊要求 第十二部分:提炼好的动物脂肪和脂渣 第一章 对收集或加工原料的工厂的要求 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在提炼动物脂肪和脂渣生产中收集或加工原料的工厂遵守如下要求: 1. 原材料的收集和进一步运输到处理工厂中心必须有能使原材料保存在不高于7℃的设备。 2. 每个加工厂都必须有: (a) 冷藏设备; (b) 一个分配室,除非用来分派提炼过动物的脂肪是通过油轮进行的;并且 (c) 如果适当的话,适当的设备用来加工混有其它食品和/或调味品的提炼的动物脂肪。 3. 然而,在1和2(a)下的冷藏设备并不是必要的,如果对于原料供应的安排能够保证他们在没有有效的冷藏器,或者在第二章1(d)中提到的情况下绝对不会被储藏和运输。 第二章 对于提炼动物脂肪和脂渣准备 方面的卫生要求 准备经营提炼动物脂肪和脂渣的经营者必须保证遵守如下要求。 1. 原料必须: (a) 来自于那些被宰杀于宰杀房里的动物,并且已经被生产前和生产后的检查确定对人类健康无害; (b) 包括脂肪组织或者骨头,确实没有血液和杂质; (c) 来自依据欧盟第852 / 2004号规定注册或批准的工厂; (d) 被提炼前,运输和存储都要在卫生条件下进行且内部温度不超过7℃.然而,原料在取得后的十二小时内运输或储存不需要活性冷冻。 2.提炼时禁止使用溶剂。 3.当用于精炼的脂肪符合第四点标准的时候,按第一点和第二点提供的动物脂肪可以在相同的工厂中精练,也可以在提高其理化质量的其它工厂中精练。 4.提炼动物脂肪,依据类型,必须符合如下标准: 反刍动物 猪 其它动物脂肪 可食用动物脂 用于精炼的动物脂 可食用脂肪 猪油和其它精炼用脂肪 可食用 精炼用 第一原则(1) 其它 猪油(2) 其它 FFA(m/m%油酸) 最大限度 0.75 1.25 3 0.75 1.25 2 1.25 3 过氧化物 最大限度 4meq/kg 4meq/kg 6meq/kg 4meq/kg 4meq/kg 6meq/kg 4meq/kg 10meq/kg 不溶杂质 总量 最大0.15% 最大0.5% 气味、味道、颜色 正常 (1) 低温精炼的牛心脏、大网膜、肾、肠系膜上的新鲜脂肪和分割间里的脂肪。 (2) 由猪脂肪组织精炼的动物脂肪。 5.旨在用于人类消费的脂渣必须依据如下温度要求储存: (a)当脂渣是在不超过70℃温度下被提炼,他们必须被存储: (i)在低于7℃的温度下储存不能超过24小时; 或者 (ii)在低于-18℃的温度下储存. (b)当脂渣在超过70℃的温度下被提炼并且水分含量为10%(m/m)或者更多时它们必须被存储: (i)在低于7℃的温度下储存不能超过48小时或保证等效的时间与温度比率; 或者 (ii)在低于-18℃的温度下储存. (c)当脂渣在超过70℃的温度下被提炼并且水分含量少于10%(m/m),没有特殊的要求。 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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