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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届司法考试来看
宪法学
从历届司法考试来看,宪法学的考题设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命题大多紧扣法条,属于记忆性考查,但综合性加强。
《宪法》条文是最重要的考查对象,其中较为侧重的考点有:公民的基本权利,6年来考查了9次;国家机构,6年来考查了25次;选举制度,6年来考查了5次;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6年来考查了9次;宪法修正案,6年来考查了9次。
此外,一些单行法如《选举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也会融合在一起考查,像2007年卷一第93题,2006年卷一第61题,2003年卷一第87题等即是典型代表,2007年卷一第93题,要求考生熟悉《宪法》和《立法法》中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有关内容以及法律解释权的有关规定;2006年卷一第61题要求考生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特别要把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殊性,需要熟悉《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法条才能正确作答;2003年卷一第87题考查了我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保障权以及其他机关行使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职权时的相关程序,需要考生结合《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来掌握对限制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与拘留、经权利机关许可与向其报告不同情形程序的区分。这样的考查方式,既扩大了知识含量,又加强了综合性,提高了试题难度。
涉及宪法理论的题目数量增加,象2003年、2004年对宪法理论考查的极少,而到2005年增加到了6分,2006年10分,2007年7分。由此可见,今后宪法学理论知识的考察会成为一个重点内容,考生要多加注意。
注重细节,选项设计相似易混淆。宪法学中有很多知识点具有关联性、类比性,象国家机构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职权的区别,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权自治制度的区别,历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等等,都是及其相似,只是在细节上有些许差别的知识点。而命题者就常常在此处做文章,考生一不小心就会落入其中的陷阱。
考题受实事影响大。宪法是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变革的集中体现,对政治形式变化的反映十分敏感,因此围绕实事命题是符合宪法考查目的的一种体现。例如2004年香港、澳门考生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使得当年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考题分值达到了5分;而2007年是香港回归十周年,为体现这一有特殊意义的年份,考题也加重了对此的考查。
法制史
对法制史的复习,首先应当把握其考查特点。纵观五千年的考试试题,大体呈现以下几点:
(一)“重者恒重”是其最突出特点。法制史的内容含量十分浩大,但限于考试,针对的还是重点内容的考查。像四周的婚姻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变化、唐朝的刑罚制度、罗马法、德国法律制度的形式等等,都是司法考试屡考不爽的考点。
(二)“细节之上“。法制史本身属于历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法学理论极少,考查内容侧重客观事实,因此命题注重对细节的考查。例如2007年考查商鞅变法的内容,选项是对变法内容的稍加改动而设立的,要求考生在这四个选项中找出正确的答案。题目难度不大,但四个选项十分具有迷惑性,如对B项“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的伦理基础”的判断,商鞅变法的内容中确实有“改法为律”,但其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而不是突出了法律伦理基础。这就需要考生对商鞅变法内容精准的把握,通过细节的辨析,才能找出答题的关键。
(三)“增加综合性”。法制史的内容经过五年的考查,很多重点内容已被多次考查,为了增加考题的难度,命题者越来越倾向一题大容量的考查方式,因此出现了知识点古今中外的大融合。最具有代表性当属2007年卷一第58题,四个选项分别表述了古今中外不同历史学家的法学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考查知识面十分广泛。
(四)“实践类题目时有出现”记忆型题目是法制史考查的主要题型,但是近几年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践性要求的提高,司法考试也逐渐加大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查,反映在法制史的考查中,就是出现了许多分析古代案例的考题,例如2005年的第15题,2006年的第63题。这种题目的出现,要求考生对法制史不能单纯的背诵记忆,还要对各种史实所蕴含的理论实践意义进行理解掌握。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命题规律及趋势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命题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综合性加强,例如2006年卷一第96题,考查了包括律师,法官,公证员三种法律从业人员在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要求。二是理论性题目的增加,表现在近几年出现的诸如对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审判制度理论,审判制度基本原则,审判制度的主要制度等知识点的考查。考生对此可以教材为依据,多看真题,并在复习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同时体会其中包含的理论原理。三是考试范围受考试大纲的影响较大,例如2006年新增司法制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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