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督导评估注意事项- 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评估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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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 2009年全省教育督导人员 2009年全省教育督导人员 培训班讲课资料之三 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督导评估注意事项 主讲 潘绍祥 (2009年7月15日) 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建设,充分认识规范“中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意义。一是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属教育管理体制的范畴。要规范、要统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事关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要解决由谁管、怎么管的问题。三是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规范以后,可以进一步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的职责,做到既管事、必管人。 一、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督导评估涉及的内容 我们评估考核的范围主要是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校长与教师的管理,具体指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还包括中小学校长的任免。《湖南省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实施细则》三级指标“2”和《湖南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三级指标“9” 二、关于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摘选) 1.国务院有关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31条:“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2.支撑上面文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第19条:“中小学根据编制聘用教师,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3.贯彻落实“国发〔2001〕21号”文件的文件 ⑴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对于国发〔2001〕21号文件的上述精神作了进一步落实的决定。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又分别以《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对于上述精神作了进一步落实部署。 ⑵《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依法落实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负责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⑶《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第二十条:“完善和落实教育管理体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湘发〔2004〕5号文件精神,落实和完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教师的有关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 ⑷ 有关“教师编制管理”的文件: 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规定:“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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