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要求人事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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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要求人事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上诉案

舒某要求人事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上诉案 /Analyz/detail.asp?id=137 日期:2005-07-07 [提要] ???本案是一起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信息的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本文认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定义的政府信息,不包括行政机关以口头方式获取的信息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信息,相应的机关不负有信息公开义务。 [合议庭] 王锦萍(审判长,承办法官)?马浩方?沈亦平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事局 ????2004年5月19日,舒某申请上海市黄浦区人事局(以下简称黄浦区人事局)公开该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改革制度的文件及该文件提及的市人事局的“解释口径”和“市编制办公室通知”三个政府信息。黄浦区人事局答复舒某,因其已持有第一个文件,故不存在公开该信息的必要,另外两个信息则不属于政府信息。舒某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黄浦区人事局的答复,舒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黄浦区人事局的答复违法、判令黄浦区人事局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舒某原在黄浦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1994年5月24日,黄浦区人事局发放了关于舒某所在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黄人(94)字第025号文(即黄浦区人事局《关于参加机关工资改革的原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的通知》)。2004年5月19日,舒某申请黄浦区人事局公开黄人(94)字第025号文及该文提及的市人事局的“解释口径”和“市编制办公室通知”三个政府信息。黄浦区人事局于2004年5月26日告知舒某,因其已持有黄人(94)字第025号文,故不存在向其公开该文件的必要,其他两个信息系黄浦区人事局通过电话等口头方式取得,无法提供。舒某要求黄浦区人事局以书面形式答复,黄浦区人事局遂于2004年5月31日告知舒某,其申请的“解释口径”和“市编制办公室通知”不属于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舒某在申请信息公开前已持有黄人(94)字第025号文,对该文的内容已知晓,其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黄浦区人事局无须将该文再向舒某公开,黄浦区人事局将该处理意见以电话形式告知舒某并无不当。市人事局的“解释口径”和“市编制办公室通知”是黄浦区人事局以电话等口头方式获取的,不符合《信息公开规定》关于政府信息须“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定义,黄浦区人事局答复舒某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合法有据。故判决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舒某不服,提出上诉。 ????舒某上诉称,黄人(94)字第025号文并非内部文件;其中涉及到的解释口径有书面材料,属于政府信息。故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黄浦区人事局则坚持其一审中的答辩意见。 ????二审经审理认为:《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舒某要求公开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是黄浦区人事局以口头方式获取的,且该相关文件属黄浦区人事局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文件,不属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黄浦区人事局的答复并无不当。舒某所持理由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之规定。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构成要件 ????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申请机关是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机关,二是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三是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免予公开的范围。因此,在审理中,首先要判断该信息是否应由当事人申请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具体判断标准在于该信息是否由该行政机关制订和发布。如果不是被申请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信息,则该机关没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如果被申请机关确为信息的制定和发布机关,第二步要判断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如果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就没有公开的义务。如果属于政府信息,第三步则要判断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免予公开的情况。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行政机关才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舒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满足第二个条件,故也没有审查是否符合其他两个条件的必要,可以直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本案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作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条件之一,“政府信息”具有特定内涵。《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对政府信息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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