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营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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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营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选择

2010年 7月 经 济 论 坛 Ju1.2010 总第 479期 第 07期 Economic Forum Gen.479 No.07 旅游营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法律选择 文信 军书 摘【 要 】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少数旅游企业不在产品开发、品牌推广、服务质量等方面下功夫, 而是采取削价竞争、私下收受回扣、买团卖团等不正当经营方式转嫁风险,结果导致旅游产品价格低、质 量差、信息不透明、游客不满意,既严重地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又给旅游消费者造成损害。本文就消费 者如何在 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法律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 键 词】营销;保护;法律选择 【基金项 目】本文为2008年度河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不《正当营销方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的成果之 一 。 项 目编号 :Z070412。 【作者简介l唐军书,邢台学院,研究方向:法律、思想政治。 一 、 旅游营销 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危害 标志,是国家对该旅游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优秀的 (一 )假冒行为 一 种确认,既是一种很高的荣誉 ,又能给经营者带 1.产品混同行为。擅 自使用知名旅游产品特有 来持续和更大的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混同行为的 目 的名称、包装 、装潢 ,误导消费者。 ‘匕京胡同 的主要是欺诈消费者,以次充好,以侵占合法旅游 游”案即属于此类行为。 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是不正当 产品混 同行为,一方面导致知名旅游产品的销 竞争行为。 售量下降,市场 占有率降低;另一方面如果仿冒者 旅游营销中的假冒行为,一方面对消费者构成 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低劣,将导致被仿冒的知名旅 欺诈。自身不具备经营资质,没有办法与旅行者签 游产品的信誉降低和原有消费群体流失。对于仿冒 定规范的旅游合同,只能不签合 同或不用标准合 者而言,仿冒会给其带来巨大利润,他可凭借他人 同,使得游客在旅游中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 辛苦创下的品牌信誉,高价销售服务质量低劣的旅 方面,一些旅行社属挂靠单位,并未获得旅游局核 游产品,不费吹灰之力便分享别人的客户群,是明 准,根本不具备旅游经营资质,旅行团成员最终转 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卖给其他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最终接待地旅行社 2.营业主体混同行为。行为人假冒或使用其他 不能按出发地当初答应的条件带团,违反对消费者 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等信息,给消费者 的承诺。更有甚者无证导游上岗带团人员为了自己 造成服务主体的误认。一是以非旅行社假 冒旅行 利益,强制游客消费购物以收取 回扣。 社,即所谓的 黑‘社”;二是不具有旅游经营资格 (二 )商业贿赂 的组织,非法从事旅游行为或者超范围经营招徕游 在旅游营销或组团过程中收受或者向有关利害 客;三是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上岗带团。如近年河 关系人支付回扣的行为。一是旅游团在组团过程 南省的多家旅游公司均使用 少‘林寺旅游公司”的 中,私下收受回扣,买团卖团。二是以旅游团队为 名称 ,特别是少林寺周边地区的大小旅行社还使用 重要销售对象的土特产店、餐馆、自费景点、文艺 了少林寺旅游风景区的地址,造成一些旅游者的误 演出和足疗设施 ,非法为旅行社或导游提供回扣, 认,给少林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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