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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doc - 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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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一、范围
市本级及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含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公)劳动能力鉴定。
二、依据
因病或非因工原则上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2002]8号),职工工伤(含职业病)致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受理申请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因病(非因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提供相关材料
(一)职工因工伤残(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报送的材料为: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3、医疗出院的证明原件。
4、《四川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一式四份,本人照片4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书》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申请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申请在鉴定申请表的单位意见栏内加盖公章。
7、与鉴定相关的其它资料。
(二)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报送的材料为:
1、本人书面申请(需注明病退或是病退职,精神病患者须经监护人签字)。
2、因病(非因工)鉴定人员单位性质和参加社保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确认证明。
3、住院原始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1)精神病:提供连续五年以上的病(伤)休证明,住院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
(2)癫痫病:提供连续两年以上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单位(社区)证明。
(3)因伤病、非因工:提供连续半年以上的病(伤)休证明,住院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
(4)历次医疗诊断的相关资料,医疗终结证明(出院证)。
(5)本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后,需在单位对申请病退或病退职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供公示结果和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4张(男职工50周岁,女职工45周岁)。
(7)其它有关资料。
4、填写《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书》一份。
(三)单位或职工申请复查鉴定报送的材料(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后):
1、单位或职工的复查申请。
2、病历或伤残治疗资料。
3、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见原件留复印件)。
4、《四川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或《四川省职工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表》一式四份。
5、其它资料与初次鉴定提供的资料相同。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待资料补全后再作受理。
五、医学检查
参加鉴定的职工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医疗机构对职工进行病、伤情况诊断检查后,如实写出医疗检查结论,并经本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3日内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六、专家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医院的医疗检查结论和其他相关资料,对照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经专家组成员签字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
七、结论作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经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认可后作出结论。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规定作出鉴定结论书。
八、结论送达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九、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四川财综〔2004〕31号和川财综〔2006〕39号文件规定执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收费标准300元/人。
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流程图
用工单位或职工
申请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送
审核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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