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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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4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3 年 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批准文号:保监复[2003]185 号) 本条款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 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客户体检健康告知书、体检医师 报告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均按本合同载 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99 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 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 责任终止。 四、红利事项 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 和红利分配方案,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 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则在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后派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 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确定,利息自 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2、 抵缴保费:用于抵缴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3、 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缴费期结束后, 只能选择累积生息或现金领取方式。 当本合同在红利派发日之前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而此时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时, 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以后即使正式红利 与临时红利不同,本公司也将不再更改。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 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 险金或红利中扣除欠缴和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五、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拒捕或越狱;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合同的效力即时终止。如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及累积红利。如果投保人尚有欠缴或垫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应付利息,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 欠缴和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 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准,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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