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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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培训

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培训 目 录 第一部分 2008版交强险执行情况 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由于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 自2月1日起,在新交强险保单未下达之前,每张交强险保单上系统自动默认特别约定:“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 此项特别约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取消。 第二部分 交强险责任限额对比 第三部分 新旧交强险条款对比 一、家庭自用车: 主要是6座以下的费率发生变动,条款未发生变化。 第三部分 新旧交强险条款对比 二、非营业车: 1、非营业车的范围新增: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2、非营业车的界定进一步明确: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第三部分 新旧交强险条款对比 三、营业车类: 1、新版条款中明确: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旧条款按租赁车) 2、新版条款明确了营业货车的定义: 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将半挂牵引车明确为货车。 3、挂车费率下调: 明确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照对应的吨位货车30%收费,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第三部分 新旧交强险条款对比 四、特种车: 1、特一:删除冷藏车; 2、特二:删除牵引车; 增加冷藏、保温车、专用净水车、及特一以外的罐式货车 明确 装卸车不含自卸车; 3、特三:增加运钞车; 4、特四:未修改。 第三部分 新旧交强险条款对比 五、摩托车、拖拉机: 1、摩托车: 明确正三轮摩托车按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 2、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的定义删除了各类收割机。 明确低速载货汽车按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承保。 第四部份2008新版交强险费率表 第四部份2008新版交强险费率表 第四部份2008新版交强险费率表 第四部分2008新版交强险费率表 第四部份2008新版交强险费率表 第五部分 2008版交强险实务操作修改部分 一、如实告知: 1、保险人: 增加向投保人说明按《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进行浮动 2、投保人重要事项告知: 增加发动机号 第五部分 交强险实务操作 二、交强险保单及标志遗失补办: 取消报失认定证明; 增加《交强险单证补办申请》格式附件 第五部分 交强险实务操作 三、放宽交强险解除合同的条件: 增加: 1、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持新入户地区的交强险保单、过户证明办理退保; 2、新车因质量等问题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不能上户的,持经销商退车证明或交管的不予上户证明可申请解除合同 3、车籍所在地: 按市级行政区划为准 第六部分 商业三责险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则: 1、局部调整: 仅仅调整商业三者险费率,险拖拉机外的其余种类都有不同幅度的下调。 其他险种均不作调整,并沿用现有费率调整系数。 2、与交强险同步: 商业三者险调整幅度原则上和交强调整幅度一致; 交强险费率有调整种类对应商业险者险向下整幅度较大(主要集 中在五万及十万二档); 交强险费率未调整的商业险者险只有向下微调。 第六部分 商业三责险调整情况 3、车辆种类与交强险统一: 家庭自用汽车未变化 非营业客车:增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 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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