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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红色信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组织实施“跨越发展先锋行动”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四群”教育有关要求,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与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有机结合,通过信贷资金支持农村基层党组织推动农村党员率先实现收入倍增,加大引领农民增收脱贫致富的力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社授权办理信贷业务的各经营机构。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基层党组织初审认定有创业能力和符合条件要求,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申办“红色信贷”贷款的农村党员和普通群众。
本办法所称党员和群众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的中共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普通群众(以下统称借款人)。基层党组织是指所在行政村(社区)的党支部或党总支及乡镇(街道)党(工)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色信贷”贷款是指贷款人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综合审查,认可其具备申请“红色信贷”贷款资格后,独立审查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红色信贷”贷款业务实行“组织推荐、群众监督、农信审批、利率优惠、多方共管”的管理方式。
“组织推荐”指由基层党组织对借款人进行生产创业能力和生产项目条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申办“红色信贷”贷款。
“群众监督”指基层党组织在初审合格后对“红色信贷”事项进行公示,群众对借款人资格条件进行监督;贷款发放之后,群众对借款人行为进行监督。
“农信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基层党组织的推荐意见,上报县委组织部后自主审批、发放“红色信贷”贷款。
“利率优惠”指农村信用社对“红色信贷”借款人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州市、县(市、区)共同研究筹集资金,给予“红色信贷”借款人首年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
“多方共管”是指“红色信贷”贷款由基层党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科技、扶贫等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多方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款的前期调查推荐、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和贷款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实现扶持借款人创业成功和信贷资金安全的双重目标。
第六条 “红色信贷”贷款业务坚持“依靠党组织、服务‘三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兼顾’”的原则。
第七条 “红色信贷”贷款业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授信、用信管理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绿色通道。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与用途
第八条 借款人条件
(一)户口在贷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
(二)18-55周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
(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收入来源合法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用观念较强,信用履约记录及履约意愿良好;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经基层党组织审查认定具有申请“红色信贷”贷款资格,且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并经农村信用社认可。
第九条 “红色信贷”贷款的用途: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第三章 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条 “红色信贷”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红色信贷”贷款的借款人,可根据其经营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对立足于自身脱贫致富的借款人,每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
对农村致富党员能联系帮扶1-2名困难群众的,每户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
对农村带头致富党员能联系帮扶2名以上收入偏低党员、3名以上困难群众的,每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红色信贷”贷款。
对农村带头致富党员、农村致富党员帮扶的困难群众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相应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 “红色信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贷款人根据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可以跨年度使用。
一年以内(含)的“红色信贷”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红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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