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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经费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合作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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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经费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合作处

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使用好学校国际交流经费,积极发挥 各单位在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广 大教师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参照国家教育 部、外国专家局、财政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国际交流经费的种类和用途 第二条 学校国际交流经费包括: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下 拨的外国文教专家经费、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计划(又称军工 专项计划)经费、学校自筹国际交流专项经费以及自主科研 专项计划国际(地区)合作经费。 第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外籍专家和 教师来校工作或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计划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外 籍专家来校在军工专业领域工作或进行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校自筹国际交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二)资助各单位举办各类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三)邀请诺贝尔奖得主或世界著名学者来访的名师计 划; (四)资助校级代表团出访或各单位组团出访与国外著 名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实质性交流活动。 第六条 自主科研专项计划国际合作经费主要用于资助 骨干教师赴境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合作研究或邀请境外专家 来校开展合作研究工作。 - 17 - 第三章 申请国际交流经费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经费和专项引进国外 人才计划项目经费应遵循“重点突出、目的明确、项目落实” 的原则,要围绕学校国家重点学科或新兴学科建设、重大科 研项目攻关和拔尖人才培养,重点聘请外籍专家或教师来校 开展科研合作,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专业或语言课程。聘 请外籍专家或教师的条件和要求参见《南京理工大学聘请外 籍专家和教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学校自筹国际交流专项经费出国(境)参 加国际学术会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参加会议必须是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或国(境) 外知名大学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二)论文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必须为“南京理工大学”,申 请人必须是论文作者并被会议安排在会上(包括分会场)宣 读论文; (三)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四)申请人被邀请担任会议主席、分会主席、作大会 特邀报告或代表学校申办国际会议的优先给予资助。 第九条 申请学校自筹国际交流专项经费举办国际学 术会议必须符合《南京理工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学校自筹国际交流专项资金聘请世界著 名学者来校开展学术交流的,所聘学者应是该学科领域内世 界公认的著名学者,如诺奖得主或科学院院士等。 第十一条 申请学校自筹国际交流专项经费组团出访 开展专项交流活动的,出访对象必须是境外高水平大学、研 究机构,出访前必须与对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 18 - 第十二条 申请学校自主科研专项计划国际合作经费 的,申请条件参见《南京理工大学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管理暂 行办法》及具体通知。 第四章 申请国际交流经费的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下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申请 国家外专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同步进行,时间为每年9 月前。学院负责组织教师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重点项目 申报表》,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汇总上报学校国际交流合 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计划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下年度专项引进国外人才计划项目经 费与申请国家外专局专项引进国外人才计划项目同步进行, 时间与申请国家外专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相同。学院负 责组织教师填写《专项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学院领 导审核签字后,汇总上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 作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 准后上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学校自筹国际交流专项经费时间为每 年 10 月底前。学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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