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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人文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犯罪论体系”的国际考证 作者:宋健强 | 发布时间:2010-7-19 10:19:50 | 阅读数: 275 “犯罪论体系”的国际考证* 宋健强* 任思丹* 摘要:“国际犯罪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与形态的知识体系,“国际犯罪构成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的知识体系。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特别是“犯罪构成论体系”之争只能提供国际体系思考的知识论基础,但不能也不应直接进行国际转化。照搬法系或国内体系解读国际体系,是懒汉和幼稚做法,无法使两种研讨实现互动与双赢。 关键词 犯罪论体系;国际犯罪论体系;国际犯罪构成论体系;责任模式 “国际犯罪论体系”(下称“国际体系”,包含后者)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与形态的知识体系,“国际犯罪构成论体系”(下称“国际构成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的知识体系:后者是前者的核心。国内外学界尚不存在对上述相关本题问题的系统讨论。“国际犯罪论体系”用语本身是本文作者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创造。经过学理、规范与司法的整合性考证,本文得出了特有结论,这既是国际刑法学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学术发现,也是刑法学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学术佐证,有利于学界辨明真理。 一、 我们发现:ICC活法模型 既然“体系”的逻辑差异具有理论上的相对独立性,各国的立法并无太大差异;各国立法即使存在较大差异,也与“构成论体系”差异“并无关系”。[1] 两大法系的“体系”、“构成体系”首先都是“学者对刑事司法的理性总结”,确无疑问。既然如此,讨论“国际体系”及其“国际构成论体系”,绝不能离开对国际刑事判例法则与实践理性的实证考察。为此,本文选择世界唯一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下称ICC或本法院、法院)最经典、最冗长的三案《确认起诉裁决》(下称《裁决》)[1]为考察样本(终审裁决尚无)。国际刑事裁决的“实体说理”部分是对国际法官刑法基本功力的残酷检验,也形成了“国际体系”、“国际构成论体系”、“国际刑事责任模式体系”等判例法之活法模型。 (一)检察官诉卢班加案的“国际体系”考证 本案“实体说理”部分[2]的体系结构大体可概括为:从“犯罪物质要件”到“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认识错误”再到“刑事责任”,“三要件”是“并列”和“递进”关系。我们据此容易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这是一个大陆法系古典“三阶层体系”吗?显然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1、“犯罪物质要件”等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吗? 本《裁决》指称的“犯罪物质要件”所涵盖的要素是“语境要素”、“特定要素”和“语境关系”。 “语境要素”系宏观要素,指的是“犯罪要件”本身。其包含客观与主观两面,并且是先客观、后主观。本《裁决》确认的是“战争罪”,成立本罪之法定的“语境要素”是“国内/国际武装冲突”。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约》规定的四种法定犯罪(战争罪等)相当于我国的“类罪名”,罪名很少、罪行很多,其中的“语境要素”类似“类客体/类法益”。 然而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国际犯罪也无例外。“特定要素”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规约》第8条(战争罪)一共列出4类、50种,每种具体行为都有具体而完整的构成体系,本案确认的只是其中一种:利用或征募儿童。“特定要素”是具体犯罪并自成体系,共同支撑“类法益/类客体”,也是“类罪名”的“行为要素”却同时涵盖特定的主观要素。但是,“先客观、后主观”的思维法则仍然没有疑问。 然而,具体犯罪行为又不能孤立存在,离开“语境要素”的“特定要素”(例如杀害、抢劫乃至非法征募或利用儿童等)还可能是国内法犯罪,但不再可能是法定的国际犯罪。于是,“语境关系”要素就不可或缺,即控方还需证明“特定要素”与“语境要素”“有关”。由此,整个犯罪构成分析体系之“先客观、后主观”特性十分明显,并且浑然一体——客观的宏观“语境要素”打头、主观的微观“语境关系”殿后。 综上我们发现:这是一个独立的、独特的、复合的、交错的、浑然一体的“国际构成论体系”,但在复合、交错的体系结构中,“客观、主观分立”以及“先客观、后主观”的思维法则清晰可见。 2、“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认识错误”分析等于“违法性”判断吗? 法官认为辩方没有依靠罪刑法定原则,只是依靠根据对生效法律的认识错误而提出排除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法定的法律认识错误射程是相当有限的,排除刑事责任事由只有两项,只有在人犯由于没有发现有关禁止规范的社会意义(也是日常意义)、因而没有意识到有关犯罪的规范的客观要素时才会获得解脱。本《裁决》将其夹在“犯罪物质要素”与“刑事责任”之间,大陆法系的古典“犯罪构成体系”意味的经典性似乎已勿容置疑,这可能是本案分析体系贴近大陆法系体系最明显的一处。然而,如果古典体系的“有责性”不是紧随其后,此处的“违法性”初步定位结论就会立即悬疑,甚至整个考察结论也将会被颠覆。 3、“刑事责任”分析等于“有责性”判断吗? 在大陆法系古典体系的“有责性”判断中,责任能力、罪过形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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