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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方志工作规定立法依据
《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立法依据
与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gzgov/s8263/201111/8745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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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编修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功在千秋的基础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资政、存史、育人的重要作用。目前,广州没有一部专门的地方志法规或规章,致使地方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不能依法及时得到解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繁荣和发展广州社会主义新方志事业,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特制定本规定。立法依据:1.《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工作。?
说明:本条对“地方志”、“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四个概念进行界定。其中“地方志”、“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三个概念与《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一致;本规定重点对“地方志工作”的概念进行界定。“地方志工作”在我国地方志界尚没有明确的定义,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志工作,本条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参考沈阳、四川等其他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地方志工作实际,从地方志工作行为所涉及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概念作出规定。立法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参考:1.《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6号,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文献”。2.《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适用本规定。?
说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工作主要包括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立法依据: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领导和保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说明: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后,修志就成为一种官职、官责,新中国成立后,地方志工作成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能。《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条根据我市实际,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是对《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内容的具体化,通过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单位的考核,有利于加强各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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