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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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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可可保险利益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有了新的发展。鉴于可可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及国际贸易中可保险利益问题的特殊性,本文首先简单定地概述可可保险利益原则,接着阐述了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然后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设性完善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对策。关键词:国际贸易;可保险利益原则;运用目录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I摘要I1 绪论1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11.2 文献综述12 可保利益的基本概念52.1 可保利益的概念52.2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52.3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63 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体现73.1启运73.2主运费未付83.3主运费已付93.4到达104可保利益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会遇到的问题114.1违约情况下海上可保险利益的移转问题114.2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风险及可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134.2.1单证一致,结汇顺利,买方承担风险与可保险利益134.2.2单证不符,结汇失败,根据买卖合同存续与否决定可保险利益归属135 建议完善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条款135.1运用经济利益说来判断海上可保险利益145.2要明确规定“损失发生之时”为海上可保利益的时间有效期155.3要明确规定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可保利益随着货物风险的转移而移转165.4买方投保,买方亦有权对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损失索赔175.5援引“Lost or Not Lost”条款保护善意被保险人175.6设立卖方“偶然利益”条款以保障卖方利益18结论18参考文献191 绪论1.1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我国保险利益学说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借鉴的混合体,这种倾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立法中也得到相应体现。为顺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解决保险实务操作中的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已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其中对保险利益条款作了较大修改。不足的是,海上保险利益依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但遗憾的是,我国对海上保险利益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保险利益的各方面解释,尚待明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的概念、转让、确定及其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方面均未做出规定,而其修订草案的出台也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所以因海洋保险引起的纠纷持续不断。因而海上保险利益相关内容在保险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众多争议仍将持续。鉴于此,笔者提议,为促进我国海上保险事业、海洋运输事业和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应对海上保险单独立法或加快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更为复杂,具有长途性、跨国性等特征,并涉及多方民事法律主体、多重合同关系及相关CISG条约和INVCOTERMS 2000贸易术语的运用。尤其在FOB,CFR, CIF贸易术语条件下,海上保险利益的移转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更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1.2 文献综述1.2.1 英美法系的主要学派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1.实际利益理论1782年著名的Le Cras v. Hughes判例是考察保险利益法理基础的较早案例。24负责审理此案的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Mansfield )基于“战利品奖励法”和“事实期待原则”,认定该案中船长和船员对遇险沉没的货船具有保险利益享有赔偿请求权。此案也因此被认为是保险利益原则实际利益理论的开端。首先,“战利品奖励法”是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它有关于保险诉讼的实际利益。最强有力的理由,它产生了支持诉讼的利益”,法律规定船员对船舶和货物拥有的合法权利,满足了保险利益原则要求的“法定关系”。其次,根据英国以往惯例,船长和船员捕获敌国船货,也会相应获得皇家奖励,这构成了“事实期待利益”。因此,本案船员的诉讼请求既有法律基础,又有实际利益期待理应得到支持。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大法官是第一位在严格法定关系利益之外寻求保险利益的学者,其开创性却富有争议性的判决对后世影响深远。2.法定利益理论1806年Lucena v. Craufurd案是在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论发展过程中影响重大的另一代表判例。zs该案与1782年Le Cras v. Hughes案类似,但审理结果存在极大分歧,负责审理一该案的几位法官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界定和法理基础发表了不同见解。法官劳伦斯(Lawrence)从曼斯菲尔德(Mansfield)提出的“实际利益理论”出发,认定皇家专员对该货船享有保险利益。他认为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保障人民免收意外事件的损害;保护人们不受不确定事件可能给他们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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