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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高函授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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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授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论刑讯逼供的治理 院系名称:法学院 专业名称:法学 学 号:2005129174 姓 名:覃鸿娟 指导老师:曾跃林 2007 年 1 月 15 日 目 录 一、内容摘要及关键词………………………………… (1)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1-2) (一)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1-2) (二)刑讯逼供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 (2) (三)容易造成冤案、假案、错案……………………… (2) (四)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 (2) 三、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多种原因………………… (2-4) (一)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思想是刑讯逼供存在的主要原因…(2-3) (二)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3-4) (三)经济落后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客观原因…………………(4) 四、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 (4-6) (一)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提高严格执法的思想认识。……………………………………………… (5)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观念要更新。……………………… (5) (三)刑讯逼供行为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5) (四)完善司法体制…………………………… (5-6) (五)加大经济投入,尽快添置必要的侦查技术设备……… (6) 四、参考文献:…………………………………… (7) 论刑讯逼供的治理 [摘要]: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刑讯逼供的案例仍然时有发生,不仅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且给法制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极大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执法机关的威信。当然,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多种社会原因和社会自身文化所形成的。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 危害 成因 治理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其供述的行为。它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变化直接体现着刑事诉讼文明化、民主化的进程,而表明这一文明进程的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刑讯逼供是国家追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刑讯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以此作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一种行为。这实际上是在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将本应由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强加给被告人承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证明责任规则强调控方举证的基本要求。同时,刑讯逼供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强迫其供述,实质上否定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意志的独立性,这就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被告人在诉讼中占主体地位的精神相悖。 (二)刑讯逼供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刑讯逼供不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相信刑讯逼供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刑讯逼供案件的真正犯罪行为人。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与回复,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逼供下所作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同时具备时,刑讯逼供对于个别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有可能,但现行刑事诉讼机制并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实现。因为,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所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而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另外,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审讯手段,其自身机能并不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作出客观真实的供述。由此可见,刑讯逼供尽管可能发现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但会妨害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 (三)容易造成冤案、假案、错案。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往往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的伤害,有的无法忍受而屈打成招,被迫承认自己有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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