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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民权利乡村治理建构——对汉中乡村治理制度分析
基于公民权利的乡村治理建构——对汉中乡村治理的制度分析
??摘 要: 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公民权利的建构问题。不管是哪个层面的治理制度设计,最终的根据一定是落实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上。从公民权利出发来阐释乡村治理,就是要指出乡村治理所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制度安排问题,更为本质的是公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问题。乡村治理不只是个秩序问题,更是一个公民权利的规范问题,只有从公民权利的制度化上来推进乡村治理建构,才能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关键词: 乡村治理;公民权利;民主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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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察乡村治理的汉中实践,发现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建构的治理权威结构和治理理念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一元化的行政权威治理,行之多年的基层自治组织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反而处于不断萎缩中,社会力量不能实质性地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农民的权益不能完全得到制度性的保障,农村的衰败和基层政府治理的无能随处可见。这一切让人思考乡村治理建基于怎样的原则和社会基础之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到底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什么变化。
乡村治理的核心是现代公民权利的建构。不管是在哪个层面的治理制度设计,最终的根据一定是落在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上。不能想象,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取向只是权威积累和秩序强化;更不能想象,治理能力提升的是强制力主导下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控制与庇护关系。因此,在考察汉中乡村治理实践的基础上,从公民权利出发来阐释乡村治理,就是要指出乡村治理所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当下权威制度建设问题,更为本质的是公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问题。只有从公民权利的制度建构上来推进乡村治理,才能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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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小共同体到大共同体
公民权利建构在中国不过百余年,而农民公民权利的现代性意义一直没有完整地构建起来。现代公民权利包括基本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而现代国家建构的目标是要达成国家与社会关系基于上述各种权利的规范和法律固定上,而且新的国家治理原则是宪法原则,治理方式是宪政方式,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建基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上。因此,不管城市或乡村,其社区治理无不建构在法治化民主化基础之上。但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目标和结果上看,只是在国家权力一统天下——民族国家的形成——的意义上达到了目标,也就是说,基于公民权利和法治原则之上的民主国家的建构远没有完成。概言之,中国政治是农民政治,不管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蓝图有多么宏大,历史使命感有多么不容置疑,但乡村治理的逻辑和走向却是传统的政权与农民关系——强力与服从形式的不断翻版和改造而已。
帝制时代的乡村治理是一种所谓的“乡绅自治”,而乡绅自治建构在乡村“小共同体”——小农家族共同体的依附性上。帝制时代,皇权的建制在县一级,在县之下,乡绅治下的乡村治理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基础上。在这个历史时期,乡村治理的核心是联通上下——皇权与乡村社会——的绅权。作为绅权的主体,乡绅阶层是皇权和乡村社会的中介人,对上,维护皇权统治,保证乡村社会秩序;对下,提供皇权所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充当小农阶层的代言人。建构在绅权之上的乡村治理的基本功能,则是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对乡村社会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征集兵丁、维持治安、推行教化。皇权通过直接对县官负责的代理人——乡绅这一中介实行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和控制,由绅权将国家治权与乡村社会连在一起。显然,乡绅自治是确立在小农对家族共同体的依附上,而不是确立在民众个体权利的制度保障上,也就是说,乡绅自治不是乡村社会自治,乡绅只代表自己的利益,而不代表乡村社会的其他群体利益。简言之,建构在绅权之上的乡村治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地方社会自治:“首先,参与者仅限于作为少数人群体的士绅。其次,士绅既非地方百姓选举的代表,也不是政府任命的代表。他们只不过凭藉自己的特权地位而被(习惯上)接纳为地方社群的代言人而已。”[1]实质上,乡绅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角色性质并非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政治义务,也就是说,乡绅自治不具备公共性组织的角色性质,只不过是服务于皇权专制政治治理结构——县之下的一级而已。
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建构过程,对中国的乡村治理来说,就是乡村社会不断融入国家权力的一体化过程。现代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现代性在国家制度体系上的集中体现,在中国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大规模渗透,它倾全力要完成两个目标:一是国家财税汲取,二是社会控制与动员能力。但是,随着传统乡村社会结构的逐步解体,现代秩序不仅没能成功地建构起来,同时,更具有本质意义的是,国家在基于公民同意的现代税制、公民权利的规范和法律固定上,却难有作为。也就是说,现代治理原则——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关系、公民权利的法律规定等——既没有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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