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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涉税犯罪中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涉税犯罪中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学生姓名 何 倩 学 号 1033001214246 指导教师 叶 茂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10春 学 校 浙江开化电大分校 目 录 一、 偷税罪概述 1 (一)我国偷税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 1 1.刑事立法阶段 1 2.补充阶段 1 3.完善阶段 1 二、偷税罪的含义 2 (一)偷税的概念 2 (二)偷税罪的概念 2 三、偷税的犯罪构成 2 (一)偷税罪的主体 2 (二)偷税罪的主观方面 2 (三)偷税罪的客观方面 3 (四)偷税罪的客体 3 四、偷税罪与其他几种行为的区别 3 (一)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 3 (二)偷税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分 3 五、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的法律界定存在漏洞 3 (一)偷税和逃税罪的立法不同步 3 (二)两类情况不构成犯罪 4 (三)未对“应纳税额”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4 六、我国偷税罪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4 (一)数额加比例标准缺乏严密性导致出现空白地带,司法实践难以准确操作 4 (二)叙明式罪状容易产生疏漏,不能与税收征管很好衔接 5 1.叙明式罪状容易产生疏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5 2.采取这种方式易与税法不协调 5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的立法规定不严谨,容易产生歧义 5 (三)偷税罪刑罚设立欠缺合理性 6 1.量刑等级划分过于简单,难以体现刑罚的公平性 6 2.刑罚种类简单畸重,不能实现立法的根本目的 6 七、我国偷税罪的立法修改建议 6 (一)修改税收征管法,将漏税行为法律化,从轻处理 6 (二)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规定偷税行为方式 6 (三)取消比例加数额的确认标准,实行单一的数额标准 7 (四)取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 7 (五)增加罚金刑的应用力度 7 (六)将漏税行为犯罪化,严密刑事法网 7 参考文献 8 浅析我国涉税犯罪中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摘要]: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但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偷税犯罪也日益猖獗。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虽然偷税已经成为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部分税收征管人员以罚代刑、执法不力以外,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及其与税法和税收征管实践衔接上的不严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本文在对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对偷税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问题简略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偷税 犯罪 立法缺陷 刑法 一、 偷税罪概述 (一)我国偷税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 1.刑事立法阶段 1979年,《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9”刑法不仅规定的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且对偷税罪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表达方式,对偷税罪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不利于理解和执行。 2.补充阶段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79”刑法中的偷税罪进行了补充,主要以单位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偷税罪的概念,界定了构成偷税罪的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罚,明确规定了单位能够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且设置了附加罚金刑。 3.完善阶段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从而更科学、更全面。这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偷税罪的内涵和外延“经历了一个从笼统到具体,从分散到统一的变化过程。”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的偷税罪的构成特征和数额标准,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行轻重做出判断,并以此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大小,仍然存在不少疑难之处。 二、偷税罪的含义 虽偷税已被逃避缴纳税款的概念所代替,但为了方便成文,仍将此罪称为偷税罪。 (一)偷税的概念 依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另根据第63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视作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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