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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演示文稿2(第3节)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整个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是对会计核算的原则的规定。 l.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弓l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法,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司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有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即是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另外,《会计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 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如果以不真实或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合,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对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的规定。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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