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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保障制度
试论广西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点及不足
[摘 要]广西的社会保障工作在近年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发展中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以广西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回顾了广西社会保障制度所取得的成就,并指出当前广西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存在许多不足。
[关键词]广西城市人口;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保险条例》建立面向城市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除失业保险以外,城市企业职工历史上第一次在遭受生育、老年、疾病、伤残、死亡等事件而处于生存困难时,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日益重视,原有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无疑把不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排除在保障制度之外,当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进入城市谋生陷入社会风险时,由于缺乏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使得他们的生存受到威胁,生存权和发展权难以得到保护,给城市的稳定发展也带来不利因素。因此,现阶段城市社会保障不应以户籍制度设限,扩大城市人口的范围,尽可能地把所有在城市居住、工作的人员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中去。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就广西现有城市人口社会保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理界定城市人口,是实施城市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
历来对城市人口的界定,是以户籍为划分依据,以户籍标准界定城市人口,城市人口必须是非农业人员。这样界定有以下不足:一是城市人口统计口径狭小,户籍统计的城市人口少于实际的城市人口,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发展做出科学决策;二是划分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是户籍管理上的内容,不应成为城市人口身份的区别,不应以此来界定城市人口。从城市人口内涵上来说,所有在城市内居住、工作的人口均是城市人口,否则就缩小了城市人口的范围,不利于维护事实上城市人口的权益;三是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本意是职业区别,而不是身份上的差别,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工作,事实上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如果城市人口仍限于非农业人口,把农业人口排除在外,不利于我国城市化进程。
对城市人口的界定,应排除户籍标准。户籍制度割裂了城乡人口的划分,影响了城市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户籍不能成为社会保障的界限,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确保所有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本文界定的城市人口是指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含市辖区、县)的所有常住人口,原来非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只要在所在城市有永久居住意愿并居住、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经有关部门登记,可视为城市人口。这样界定主要是按照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和居住、工作有一定年限经登记为标准,其优点在于,摆脱了户籍制度的束缚,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可以一并统计,明确了划分城市人口的行政地域范围,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的人口一并统计,有利于扩大城市人口的范围,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同时有利于维护所有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益,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特征更为突出。因此,新型的城市人口社会保障制度,不应以户籍设限,局限于狭小非农业人口范围,尽可能地扩及到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人口。
二、广西社会保障制度所取得的成就
近年来,广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劳动保障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已初步形成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体系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一)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
《2004年广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到2004年底,全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79.31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26.37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72.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133.53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134.76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4.51万人、7.3万人、37.16万人、13.2万人、23.69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48.87亿元(含清理回收企业历年欠费2.32亿元),征缴率95.2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9.75亿元;失业保险覆盖率72.9%,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5.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6亿元;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1.65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51亿元。有0.32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收入0.92亿元,有1.62万名职工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城镇多数用人单位及职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不断完善,五项保险完成了扩面目标任务。[1]
(二)再就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2004年末,城镇就业人员(含农村进城就业人员) 7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1万人。其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276.2万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12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2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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