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水利建设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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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水利建设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保障工程安全,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磐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兴建的所有防洪、除涝、蓄水、灌溉、发电、供水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建设实施、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投资较小、不涉及重大安全工程的建设程序可适当合并和简化。农村水利建设项目须有所在村申请,乡镇政府审核上报。 第四条 下列项目必须单独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按水利工程一般建设程序管理: 1、新建水库项目; 2、新建电站项目: 3、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程及上级有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下列项目不必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   1、城防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堤防工程; 2、小(二)型以上水库或坝高15米以上山塘的除险加固工程; 3、新建总库容1万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山塘工程; 4、集镇供水工程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不包括水源工程); 5、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程及上级有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第四条和第五条除外的其它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不必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直接编制施工图报县水务局审核。   第七条 工程项目设计 1、下列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新建水库工程; (2)新建总库容1万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山塘工程; (3)新建电站工程; (4)小(一)型以上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 (5)投资50万元以上的堤防工程; (6)集镇供水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 (7)上级有规定的其它工程。 2、下列项目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以由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经设计单位审查,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1) 新建总库容0.3~1万方或坝高5~10米的山塘工程; (2) 小(二)型水库和1万方以上山塘的除险加固工程; (3) 投资10~50万元的堤防工程; (4) 投资20~100万元的饮水工程; 3、下列工程可以由水利技术人员直接设计: (1) 新建总库容0.3万方以下或坝高5米以下的山塘工程; (2) 1万方以下山塘的除险加固工程; (3) 投资10万元以下的堤防工程; (4) 投资20万元以下的饮水工程; (5) 投资较小、技术要求低的灌溉及其它工程; 第八条 项目审查审批 所有水利水电工程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阶段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水务局审查、审核、审批,按规定需出具工程咨询意见的项目须提交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 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 1、工程招投标按磐安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水利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预算,报水务局审核后,方可进入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条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要求 1、下列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有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 (1) 新建总库容1万方以上或坝高10米以上的山塘水库工程; (2) 小(二)型以上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 (3)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堤防工程; (4) 其它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水利工程; 2、其它水利工程原则上要求由有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施工,也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有类似工程经验相近专业的施工队伍施工。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 1、下列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 (1)新建总库容5万方以上或坝高15米以上的水库、山塘工程; (2)小(二)型以上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 (3)其它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其它工程可根据工程险要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业主)自行确定是否实行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按《磐安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投资2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   1、新建总库容5万方以上或坝高15米以上的水库山塘、小(二)型以上水库的除险加固、集镇供水工程、小水电工程和其它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技术资料,由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2、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体工程加固完成后,并经过一个汛期考验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新建小型山塘工程的验收可简化为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蓄水验收一年后进行。 4、其它工程由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简化验收。 第十四条 小水电工程   小水电工程的设计、审查、审批等建设程序管理按照磐水利(2004)1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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