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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园林绿化标准07年1月11日)1.2章
云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及验收规程
云南省建设厅
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6年12月
1 总 则
1.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 促进有关各方面强化施工管理,统一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包括绿化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灯光照明工程、水景工程、假山工程、小品工程、游道广场工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的施工及验收,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气候条件来制定相应的内容。
1.3 本规范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1.4 园林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行业和地方规范的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1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1.1 本规范所指的园林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灯光照明工程、水景工程、假山工程、小品工程、游道广场工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范围。
2.1.2 园林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林工程的质量应按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2. 单位工程: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通常均为一个单位工程,在大型的园林工程中,应按标段(合同段)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
3. 子单位工程:按专业性质及类别可划分为绿化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灯光照明工程、水景工程、假山工程、小品工程、游道广场工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
4. 分部工程: 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5. 分项工程:
①绿化工程按施工顺序划分为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种植土工程、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树木种植、大树移植、草坪花卉地被种植、运动型草坪、屋顶绿化;
②水景工程按施工顺序划分为基坑开挖、垫层基础、池体工程、装饰工程、水池防水工程、水池满水试验;
③假山工程按施工顺序划分为基坑开挖、垫层基础、假山叠石、假山瀑布、驳岸与护坡等;
④小品工程按施工顺序划分为基坑开挖、基础垫层、小品制安工程;
⑤其余分部的分项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分。
6. 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段落进行划分。
2.2 质量验收
2.2.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2.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2.2.4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2.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3 质量验收程序及组织
2.3.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3.2 分部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2.3.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6 初验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检测数据应准确、真实反映工程实体的实际状况,所形成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应及时提交现场监督员审查确认。
2.3.7 经初验组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评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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