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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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

论人身损害赔偿 摘 要: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主体范围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客体范围即人身损害应直接赔偿的财产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对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应采用一次性赔偿,对大额特别是终身赔偿应采用多次(终身)赔偿即定期金赔偿。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主体范围 客体范围 赔偿数额 赔偿计算方式 Abstract : The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is refers to natural persons life power, the healthy power and body power receives the illegal violation, thus creates consequence and so on disability, death as well as phrenalgia, the victim or its close relative is authorized to request the party causing an injury to compensate its harm way of by the property compensation one kind of legal relief system. Its main body scope including the compensation subject of object and the compensation duty main body, the object scope is the property scope which the person harms should compensate directly. The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are many is the money compensation, to the jot compensation, the non- lifelong compensation should use the disposable lifelong compensation, is specially the lifelong compensation should use (lifelong) to the large quantity to compensate namely the regular golden compensation many times. Key words: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Main body scope Object scope Compensation amount Compensation computing mode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具有实践性的一个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种赔偿类型中适用最为广泛、难点和不同意见最多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很好的加以解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困难。既影响司法的统一,又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也不尽完善。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1.建立的基础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法制废墟之上的。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 立即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但是,新的法律秩序尤其是民事法律制度并没有及 时建立起来,而借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传统又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司法 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适用法律的艰难境界。开始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小心翼翼地按照 旧的法律适用习惯审判案件,但是经过50年代中期“司法改革”运动的集中整顿,将旧的司法传统彻底地从司法领域中扫地出门了。 2.初步发展 50年代末期,对原苏联的法制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民法领域,对原苏联的民事制度的借鉴也取得了成果。这就是借鉴原苏联的民法制度,初步形成了一个民法理论的体系,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有了雏形。这就是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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