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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务经营发展不好的地市开展督办指导工作方案

对业务经营发展不好的地市开展督办指导工作方案 对业务经营发展不好的地市开展督办指导工作方案(一):支行重点工作 督办管理方法   附件:   **********************重点工作   督办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贯彻落实支行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有效提高全行经营管理和运行质量,切实解决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分行行《****重点工作督办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督办,是由督办执行部门根据全行经营和整体工作部署,需要纳入督办体系的重点工作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由上级或本级党委及其职能部门、监督机构等单位,按其职能划分,要求支行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支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全年级半年经营工作会、月季度经营分析会议上决定列入督办的事项;   (三)支行领导批示督办的事项;   (四)经由支行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提请协调,并经支行领导批示予以督办的事项;   (五)其他应纳入督办体系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督办工作应坚持“事前确认、严格时限、实事求是、分工合作”的基本原则,要从实际出发,服务大局,全面准确的反应重点工作进展的情况,保证经营决策得到及时的贯彻落实。   “事前确认”是指督办执行部门撰写督办事项之后,征询承办部门及主管行领导意见后,以《盛京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重点工作督办单》(附件1-1)形式下发。   “严格时限”是指督办执行部门在确立督办事项时应明确完成时限,督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实事求是”是指督办工作必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分工合作”是指督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于协办部门之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确保督办事项按其推进。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盛京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各级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督办组织分工   按照各单位在督办工作体系中承担的职责,将全行各单位分为督办执行部门和承办部门。相应部门的分管行领导负责对重点工作督办事项进行指导、推动和督促,确保重点督办工作得以贯彻落实。   第六条:督办执行部门   综合管理部是太原支行的督办执行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和落实。部门负责人是督办环节的第一责任人。   督办工作执行部门要对各单位采取服务与督促相结合的督办方式,督办执行部门既要严肃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又要及时掌握情况,对督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动予以协调。   第七条:督办承办部门   支行各部门、机构是督办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各部室、机构负责人是承办环节的第一责任人。   督办工作的承办单位要将督办工作作为履职尽责重要工作内容执行,要本着负责态度,认真落实,按时完成,不得拖延敷衍。同时,建立督办工作反馈机制,定期将督办事项或专项工作落实及推进情况向督办执行部门汇报。当督办事项需多个单位协同完成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全力配合,各单位不得推诿工作责任。   第八条:督办工作执行部门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按要求做好重点事项工作,督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能。   第三章 督办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拟办。督办执行部门督办人员按照相关会议要   求和领导指示,于当日对相关重点工作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具体包括承办内容、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其他工作要求,征求相关承办部门意见;承办部门需要征询各承办部门主管行长意见后,最迟于接到《重点工作督办事项征求意见表》(附件1-2)的第二日将意见反馈至督办执行部门。   第十条:立项。督办执行部门督办人员根据承办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督办事项,编制工作督办单。   第十一条:交办。督办执行部门督办人员应在立项当日,将工作督办单送交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督办。督办执行部门的督办人员负责日常督办及反馈情况汇总工作,原则上需每周对督办事项推进工作进行了解、汇总;对需进一步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予以反馈和回报。   第十三条:催办。督办事项进度明显缓慢或可能影响按期完成的,以及因承办不力或督办事项为达到预期效果的,有督办执行部门印发《督办工作催办通知单》(附件1-3),并送至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提交。督办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完成督办事项,并在限定期限前,将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向支行行长进行汇报,经审核认定后,主动将书面工作报告提交督办执行部门。   第十五条:延期。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因政策调整变化、业务资格限制等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相关督办事项时,应由督办事项承办单位(督办事项主办部门发起,协办部门同意)拟写《督办工作延期、撤销(变更)申请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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