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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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毒品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并实行较大处罚力度的犯罪,历年来多 个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出台,在针对处罚问题不断细化的同时,对证 据认定、事实情况的调查问题上慢慢形成较为科学、完整的体系。现 笔者根据最近收集的几起被控运输毒品罪的无罪案件,并综合相关会 议纪要的精神,总结该罪名之下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判依据。 一、何忠玉运输毒品案 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闽刑终字第47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越闽、粤两地的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中被告 人林某、吴某、尹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忠玉 被控运输毒品罪。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何忠玉是否明知其作为受聘司机而进行运 输的物品系毒品。在本案侦查阶段,吴某、尹某均曾作出供述,表示 何忠玉系明知而参与运输毒品,但对于何忠玉具体明知的情况并不一 致,其二人随后翻供;至于本案贩卖毒品罪的核心任务林某则从未与 何忠玉有直接联系、接触,故无法从其中了解何忠玉是否明知参与犯 罪及细节情况。何忠玉则一直表示不知其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核心争议及审判情况】 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下列几个情况,可知何忠玉系明 知货物系毒品并参与运输: 1.何在运输中携带大量现金,并一直被督促路上需小心; 2.购买 “货物”的过程隐蔽且周折,不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3.何曾在几处制毒工场出没,并在其中一处被抓获; 4.多次团伙成员吃饭过程中也明确本次出行系购买毒品; 5.何对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何忠玉虽有参与运 输海洛因的重大嫌疑,但认定何忠玉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此部分 既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补强,故原判宣告何忠 玉无罪正确。 【评析】 关于何忠玉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12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 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对何忠玉主观明知的相 关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与核实。 首先,根据同案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作用于地位以及与何忠玉接触 程度等问题,分析何忠玉是否明知其运输的系毒品。考虑到吴、尹二 人关于何忠玉情况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且不稳定的情况,两人供述无法 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体现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口供的 原则。 其次,福建高院亦根据上述会议纪要中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问 题”对被告人进行调查。由于何忠玉在本次运输过程中,仅收取了 1200元的酬金。此数额与一般毒品犯罪案件高获利、高回报的特征 不相符,同时于情理分析,在非巨大获利的情况下,一般人不会冒着 高风险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福建高院参考此情况,运用常理分析对 案件进行审查。 二、骆小林运输毒品案 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015号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骆小林,在驾驶轿车时被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抓获, 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排两扇门夹层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块, 净重5589克。 审理过程中,骆小林表示并不知道轿车里存在毒品,且轿车并非 其一人所开,车系由他人所租,骆小林在一审判决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后随即上诉。 【《发回重审函》中提及的核心问题】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被告人骆小林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并提出一审中并未查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1.骆小林在案发前曾与相关人员在孟连县居住,需核实; 2.核查骆小林是否与外号为 “二哥”的人存在通讯情况; 3.核查骆小林曾经超速的摄像资料,并调查其中是否有其他人在 涉案轿车里; 4.调查骆小林在成都与 “二哥”会面的地址。 从上述 《发回重审函》中的相关问题得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 审判决事实不清的依据,主要系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其他同案犯,涉案 毒品是否为他人所有。 最后,在本案重审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并两次将案件退回 补充侦查,但未果。最后,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析】 《刑事审判参考》认为本案涉及的最大问题系对当场查获毒品的 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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