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妇产科告知及风险防范61PPT.ppt

  1. 1、本文档共6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妇产科告知及风险防范61PPT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病历可以反映医方的诊治处理,但由于法院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因此医方的病历不具有医方免责的完全效力和功能,在提交了病历后,医疗机构还应及时申请鉴定。 有这么一则案例: 某女,14岁,因视力下降于1999年9月10日到某人民医院求医,医院诊断其为“巨大垂体腺瘤”,并于同年9月29日实施手术治疗,术后病人出现左侧偏瘫,双眼视力仅有光感,同年12月14日出院。 出院后病人到北京天坛医院、广安门医院诊断为生殖细胞瘤。于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仅提交了患者的住院病历和一些医学资料来证明医生的治疗方案符合治疗原则,手术中没有违反医疗规程,原告肢体偏瘫属无法避免的并发症,除上述材料外医疗机构未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并非专门的机关,也非具有专门的医疗知识,它本身不能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治疗的操作规程,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无过错,是否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有赖于有关机关客观、公正的鉴定。因此,被告仅举出原告就诊的住院病历,尚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败诉(28万余元)。 所以我们说病历很重要,没有病历医方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但我们同时指出病历是医方胜诉的基础,但不是全部。 (三)、病历的所有权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患方可以复印病历中的客观部分。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病历的所有权不是患方而是医院。 对于上述规定社会上一些人员提出了异议称:我到医院看病花了钱,花钱得到的检查结果为什么不属于我。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在刚才讲得很清楚,患方所支付的费用是医疗过程的对价而不是其他。即使在国外病历管理比较宽松的英、美等西方国家,病人的病历也只是向病人公开而不允许病人占有。 我们知道拥有所有权的表现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病人不能实现上述功能,因此病历的所有权不属于病人,但由于病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享有知情权,《条例》规定了病人可以复印病历中的客观部分。 (四)、在医疗诉讼中常遇到的病历问题 1、记录不全、 医疗工作做了但未记录,如丁某急性胃扩张案。 2、未履行相应手续 如王某扁桃腺切除加腭咽成形术案。 3、记录与事实不符 如白内障手术案。 进修实习人员记录的病案本院大夫要审查。 4、粗心了草 名字写错、左右颠倒 5、涂改 6、丢失 (五)、病历书写要求 见防范一节中相关内容。 八、举证责任 九、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性思考 (一)医患关系的正常的社会学基础 医疗机构、医生权益的保障提升和维护是患方权益保障的基础,保障医方权益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患方及至全国大众的权益,医患之间的基本利益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对立的。 1、医方高门槛、高风险、高收入 2、患方等值付出(福利国家例外)、享受服务高品质、受到伤害时充分赔付。 3、弱化政府职能(规划、准入、监管、调控、促进有序竞争) 4、强化行业管理(自我管理、自律、维权) 5、理性的法律环境 6、优良的责任保险制度 7、正确的的舆论导向 (二)目前的状况 目前的成果:中国以世界卫生总支出1%左右的比例,为占世界22%的人口提供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健康水平绩效列在192个国家的第61位。中国人的健康水平已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生活的目标初步实现。 但与这些成果相比,我们的医疗机构存在入不敷出、人事制度与国际不接轨、医生收入低、权益难以保障等尴尬。 (三)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一个我应该努力的方面、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应该予以屏弃。可以肯定的讲,完全不发生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该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矛盾、理性处理纠纷。 * 妇 产 科 告 知 及风 险 防 范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一、回顾与展望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 2002年4月4日颁布 2002年9月1日实施 (二)、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实施 2

文档评论(0)

djdjix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