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天 地-彰化政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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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 地-彰化政府

法令天地: 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探討─公務機關篇 機密視窗: 使用網路多注意 安全天地: 「恆春山區天雷操演,漁民集結護漁陳抗」 消費者保護園地: 公布智慧型手機資安檢測結果! 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探討─公務機關篇公務機關擁有大筆個人資料,公務員運用時即應建立風險意識,以免遭致團體訴訟及相關之刑事責任追究。 壹、前言   隨著電子科技日新月異,打開電腦或手機,透過網際網路幾乎可以輕易搜尋到任何資訊,自然也包括個人資料在內。從國際發展的趨勢來看,這也是為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合會(APEC)或者是歐盟,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越趨嚴謹之主因。公務機關擁有數量龐大的個人資料,惟恐洩漏遭致責任追究,不僅公文書使用許多○○○,甚至不問原由一律拒絕提供所持有之個人資料,究其原因主要是曲解《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誤以為個人資料只能保管而不能合理利用。為避免發生上述情事,作者認為根本之道,即是公務機關應清楚了解相關規定之內涵,除可化解疑慮外,並達到保護人格權免受侵害,以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等多重目的。有感於此,本文將先釐清重要概念,再從實務上解說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原則與例外。 貳、概念釐清   首先須知道,不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凡是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以尊重當事人權益為原則,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且不得逾越法務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所函頒總計182項特定目的之範圍;公務機關在一般業務上較常用者,如代號(下同)002人事管理、039行政裁罰、行政調查、119發照與登記,若查無符合項目,中央機關可援引171其他(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地方政府機關則可引用175其他項目。   再者,個人資料的三種行為態樣是蒐集、處理及利用。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如公務機關受理民眾填具之申請文件即為直接蒐集,而若非由當事人提供者則屬間接蒐集;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複製、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如影印民眾之申請文件;利用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如公務機關依據民眾之申請核發證明書。 參、實務探討   本於為民服務之精神,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有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必要,依個資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特種個人資料(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為釐清上開規定,以下重點說明法務部相關解釋:   一、政府機關之人事單位,基於人事管理或公務聯繫業務推動之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之個人資料,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財政部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而「蒐集」中獎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並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又利用註冊整合服務平台匯入統一發票中獎者個人資料,屬於對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利用。   三、各地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完整性與正確性而蒐集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屬公共衛生之特定目的。   四、刑事警察機關向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簡稱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乃基於刑事偵查之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   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法定職務,因義務人遷離戶籍地或住居所不明,致使執行人員無從掌握行蹤,故向醫療機構調查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六、村里長基於特定目的(如民政、社會行政、政令宣導、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行政),而於執行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蒐集村里民姓名、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行為,並設置村里聯絡電話簿,乃符合個資法規定。     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國有財產管理之特定目的,執行《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之法定標售業務,係符合個資法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之個人資料,並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利用。      八、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而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且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故得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   從上述說明可知,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在此必須說明,所稱法定職務,係指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二)自治條例。(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此外,公務機關若非執行法定職務,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亦屬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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