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 理程序及领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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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 理程序及领取

湖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及领取 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法律依据 ? ?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社函[2002]224号文件规定,凡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请到武汉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受理条件 1、缴费单位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到申报大厅申报下年1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以后每月20日前申报下月应缴费额。特殊情况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按季、年申报缴费额。按季申报并缴纳的,必须在上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办理下季度的申报手续;按年申报并缴费的,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下一年的申报手续。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上月核定的月征缴数额的110%确定当月征收额。 3、缴费单位对核定的应缴失业保险费额有争议的,经复核确有出入的,当月不作调整,在申报下月缴纳数额时进行调整。 4、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申报单位凭《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第一联及第四联到税务部门缴费。 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上报省(市)统计部门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即损益表或资金活动表),没有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带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报表。 2、填制《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职工花名册软盘。 4、职工增减变动表及增减原因说明书。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法律依据 ? ?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受理条件 ? ?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合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 ?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申报材料 ? ?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 ?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 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 ?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 ?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实和审查;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在《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字盖章批准并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7)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对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将材料退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受理条件 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 ? 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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